醫藥代表售賣藥品給私人屬於倒賣藥品,是屬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對倒賣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體來說,藥品零售針對的銷售對象是個人,而藥品批發企業不能將藥品銷售給個人,而是應銷售給藥品零售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等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壹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