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營養和衛生管理。
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以供餐或外購食品(包括向供餐單位訂購食品)的形式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性和便利性原則,圍繞采購、儲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完善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五條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宣傳教育。2009年7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57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條例規定,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將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發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停止食品經營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中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實施條例指出,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食品生產者可以繼續銷售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召回的食品,前提是采取了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確說明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