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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設備歸檔除塵器歸檔

國家鍋爐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鍋爐房管理

1.購買和使用有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鍋爐,請有安裝資質的安裝公司安裝鍋爐,保證鍋爐的安裝質量。

2、鍋爐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相應證件。

3、鍋爐值班操作人員在在崗工作期間,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巡回檢查、水質管理、設備維護、安全檢查、清潔衛生、交接班等制度。,確保供熱系統的技術安全和運行狀態良好。

4、鍋爐房及其輔助設備室、燃氣調壓站和燃氣表室等場所,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嚴禁煙火。

5.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查、修理或更換安全閥、壓力表、安全附件和受壓元件,確保其正常的技術功能。

6.每班沖洗水位計壹次,每周手動開啟安全閥壹次,每月做壹次安全閥自噴實驗,並做好詳細的技術狀態記錄備查。

7.定期檢查水、電、汽管線,堅決杜絕“漏”、“白水表”、“滿水”現象。

8、堅持每日水質化驗制度,定期排汙,保證給水和爐水質量。始終保持足夠的軟化水儲備。

9.值班人員班前和班中嚴禁飲酒,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鍋爐房內會客、午睡、睡覺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0,非消防人員不得進入鍋爐房。

11.鍋爐房內及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在鍋爐房內洗衣服。

12、鍋爐房如需進行電、氣焊維修,必須報管理部門批準,並切斷氣源,確認室內氣體暢通,采取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未經許可,嚴禁在鍋爐房內動用明火作業。

13.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在燃氣管道上使用電焊、明火作業和焚燒垃圾。重型車輛必須碾壓燃氣管道時,必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備案,並做好防護。

第二章消防員的職責

1,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做有理想、有文明、有紀律的新工人。

2.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值班時,不看書、報紙、打瞌睡,不準隨意離崗。

3、交班前按規定巡視。檢查各種設備的運行情況,包括水位計、壓力表、鼓風機、引風機供水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水、給煤和排渣裝置。交接班時檢查每日記錄並按時檢查電器。

4、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鉆研技術,不斷提高運行水平,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5.定期檢查爐體及輔助設備,確保文明生產。

6、發現鍋爐有危及安全的異常現象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停爐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匯報。

7、對於任何有害於鍋爐安全運行的行為,應立即停止。

第三章移交

壹、消防員交接班:

1,接班人按照規定的頻率和時間提前到鍋爐房,做好接班準備工作,詳細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2、接班要提前做好準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和調查,保持鍋爐正常運行。

3、交接班時,如果接班人沒有按時到達現場,接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4、交接班需要“五不交”和“五不交”。

五叉是:

(1)鍋爐燃燒、壓力、水位、溫度正常;

(2)鍋爐安全附件、報警和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3)鍋爐本體及輔助設備正常;

(4)鍋爐運行記錄、備件、工具和用具齊全;

(5)鍋爐房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五不交是:

(1)不要把工作交給喝酒生病的消防員;

(2)鍋爐本體及附屬設備異常,不予交付;

(3)處理事故時未進行交接班;

(4)接班人不在時,不得交給無證消防員;

(5)鍋爐壓力、水位、溫度和燃燒不正常。

5、交接班時,交接雙方* * *按照巡視路線逐點逐項檢查交接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認真做好記錄。

6、接班時向上級下達有關鍋爐運行的指示。

7.接班人應對在交接記錄上簽字後發現的設備缺陷負責。

二、水處理人員交接班:

1,交班人員在交班前對水處理設備和化驗儀器、藥品進行全面檢查,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接管:

(1)水處理設備正常,軟水主要指標合格;

(2)鍋爐堿度、PH值、氯等指標合格;

(3)實驗室儀器、玻璃器皿和分析藥物齊全並處於良好狀態;

(4)工作場所整潔,物品擺放整齊;

(5)水處理設備運行和化驗記錄應填寫正確、準確、完整,嚴禁弄虛作假。

2、接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介紹設備運行情況,以及水質化驗和鍋爐排汙中存在的問題。

3、未辦理交接班手續,接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4.接班人應按規定時間到崗,查閱接班記錄,聽取交接介紹。

5、交接人員* * *檢查軟水處理設備、化驗儀器、藥品等是否齊全。齊全正常,並測試軟水和爐水的主要指標,測試合格後簽字接班。

6.接班人不能按時接班的,接班人員要向有關領導匯報,但不能離崗。

7、交接班時,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項目,應在事故或操作結束後處理,接班人員應積極配合處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項目。

第四章巡視檢查

1.為保證鍋爐及其輔助設備的正常運行,以班長為主,至少每兩小時巡回檢查壹次,順序如下。

2、檢查給煤機、除渣機、二次風機、送風機、引風機是否正常。電機和軸承溫升是否超限(滑動軸承溫升≯35℃ ≯60℃,滾動軸承溫升≯40℃ ≯70℃)。

3、檢查燃燒設備和燃燒過程是否正常。

4、檢查鍋爐受壓元件的可見部分和爐拱、爐墻是否有異常現象。

5.檢查水箱水位、給水泵軸承和電機溫度、各閥門開關位置、給水壓力是否正常。

6、檢查除塵器是否漏風,水膜除塵器水量大小。

7、檢查除渣情況。

8.檢查安全附件、壹次儀表和二次儀表是否正常,指示信號是否有異常變化。

9、檢查篦機齒輪箱、前置及後輪軸、風機、水泵等潤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10,對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入鍋爐及輔助設備運行記錄。

第五章鍋爐設備的維護

1,鍋爐設備的保養是在不停爐的情況下進行定期保養和維修。

2、結合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不停機修爐。

3、維護的主要內容:

(1)1個水表玻璃管(板)損壞,漏水漏氣。用另壹只水位計觀察水位,及時修復損壞的水位計;

(2)如果壓力表損壞,表盤不清,應及時更換;

(3)跑、漏、滴、漏閥門能及時維修或更換;

(4)保持旋轉機械的潤滑油路暢通,油杯處於壹定油位;

(5)檢查和維護給煤機、排渣機、爐排、風機、給水管道閥門、給水泵等。

(6)檢查和維護二次儀表和保護裝置;

(7)清除設備和附屬設備上的灰塵。

4.安全附件的測試和檢查要求:

(1)安全閥的手動蒸汽釋放或水釋放試驗應至少每周進行壹次;至少每三個月進行壹次自動蒸汽釋放或水釋放試驗;

(2)正常運行時,壓力表應每周沖洗壹次;存水彎應至少每六個月校準壹次;並在表盤上標明工作壓力紅線,檢驗合格後密封;

(3)高、低水位報警器、低水位聯鎖裝置、超壓和超溫報警器以及超壓耦合裝置應至少每月測試壹次。

5、設備維護和安全附件的試驗校準,要作出詳細記錄,鍋爐房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

第六章鍋爐水質管理

1,鍋爐用水必須經過處理,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水質不合格,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2.嚴格執行GB1576-85-85標準,加強水質監管。

3、鍋爐水處理壹般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對於立式、臥式、內燃及小型熱水鍋爐均可采用鍋內化學水處理。

4.鍋內加藥處理的鍋爐,每班必須至少檢測壹次給水硬度、爐水堿度、PH值(給水檢測水箱加藥)。

5.對於爐外有化學水處理的鍋爐,應每2小時測定給水的硬度、PH值和溶解氧;應每2-4小時測量壹次鍋爐水中的堿度、氯、PH值和磷酸鹽。

6、專職或兼職水質化驗員,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後,才能進行水處理工作。

7、對於離子交換器的操作,根據設備特點制定操作規程,並認真執行。

8.水處理人員應熟悉設備、儀器和化學品的性能、性質和用途。

9.用於分析和檢測的試劑應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試劑應嚴格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

10、鍋爐停機檢修時,首先應有水處理人員檢查水垢腐蝕情況,對水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蝕面積和深度以及部位進行詳細記錄。

11,實驗室和水處理室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有防火措施。

12、水處理設備的運行和水質檢測記錄是否完整正確。

第七章鍋爐安全

1,鍋爐房是使用鍋爐單位的有害部門之壹。除鍋爐房人員、有關領導和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

2、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

3、值班人員未經班長同意,不準開關鍋爐房內的各種閥門、排煙檔板和電氣開關。無證消防員和水質實驗室人員不允許單獨操作。

4.鍋爐房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裝有少量潤滑油和清洗油的油桶和油壺應存放在指定地點,並檢查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5、鍋爐在運行或壓火期間,門不準上鎖或接槎,壓火期間要有人監護。

6、鍋爐房應配備消防器材,精心管理。不要移動它或用作其他用途。

7.鍋爐發生事故時,值班人員應采取準確、迅速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八章鍋爐房的清潔衛生

1.鍋爐房內不允許存放與鍋爐運行無關的物品。鍋爐用煤、備件和操作工具應放在指定的地方,擺放整齊。

2、鍋爐房的水平、墻壁、門窗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

3.應使用手燒爐清理散落在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潔。

4、煤場、渣場應分開設置,煤堆、渣堆定期灑水,堆放整齊。

5.每班下班前,清潔工作場所、設備、儀器和閥門。

6.每周打掃壹次鍋爐房及其管轄區域,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7、主管領導應經常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和評比鍋爐房的清潔衛生,獎勤罰懶,做到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第九章鍋爐事故應急預案

1.壹旦發生事故,立即切斷電源、供水閥門,撥打“119”請求增援,並第壹時間向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相關部門報告。

2、根據事故或險情,立即組織動員搶險人員、車輛和設備。組織救援力量,迅速趕赴現場。

3.有人員傷亡時,立即聯系急救中心和醫院,請求出動急救車輛,做好急救準備,確保傷員得到及時救治。

4、在事故現場進行證據搶救作業,安排人員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以利於事故處理,防止證據丟失。

5.救援行動中,救援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確保救援行動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廣州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交通運輸結構,加大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

(壹)工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布局優化及相關監督管理,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能源結構調整相關監督管理,協調能源供應,促進發電領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淘汰落後產能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海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生產、銷售和進口的煤炭、石油產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能源,以及機動車、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和其他添加劑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移動源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運輸船舶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3)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市道路保潔及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物、構築物拆除、采礦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拆除,裸露停車場使用的揚塵汙染防治等施工活動,以及公路保潔綠化工程、港口碼頭工程綠化作業和堆存物料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和砂石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的大氣汙染物、稭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四)其他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大氣汙染物排放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從源頭、生產過程和終端選擇汙染防治技術,防止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宣傳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的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標準和推廣策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大氣汙染防治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與能源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相銜接。

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應當根據大氣環境承載能力和有利於大氣汙染物消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的空間布局,控制建築密度和高度,預留城市通風廊道。

通風廊道上不得建設高層建築和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采取措施,在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標準。

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規劃,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編制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升級規劃,應當征求相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可持續達標及改善計劃應當公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持續達標升級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限期達標或者持續達標、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計劃的實施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及時進行評估和修訂。

第十壹條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規劃應當分析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及其影響因素,確定階段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目標,明確相應的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重點大氣汙染物包括國家確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和本省確定的揮發性有機物等汙染物。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下達的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分解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要求,並兼顧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大氣環境質量等因素,將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分解落實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或者削減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本單位分解落實的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新增排放重點大氣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後,方可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等量或者減量替代的原則,核定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增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通過實施工程控制減排、結構調整減排項目或排汙權交易獲得。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網絡,保障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工業園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置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平臺聯網的大氣汙染物監測設施,保證監測設施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十五條重點排汙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納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未列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排汙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檢定能力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計量檢定。

經計量檢定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自動監控設備的監控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是否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小時平均值判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定期修訂高汙染工業項目名錄和淘汰的高汙染工藝設備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禁止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汙染工業項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單的高汙染工藝設備。被淘汰的高汙染工藝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地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現有高汙染工業項目的調整退出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章工業汙染防治

第壹節能源消費汙染防治

第十七條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禁止新建、擴建企業自備燃煤火電機組或燃煤電站。

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國家沒有規劃的鋼鐵、原油加工、乙烯生產、造紙、水泥、平板玻璃、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汙染嚴重的項目。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服役期滿的燃煤發電機組應當按期關停退出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服役時間較長的燃煤發電機組提前退役。

第十八條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煤炭總量控制目標,明確實施方式。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煤炭總量控制目標,制定煤炭減量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於削減煤炭總量、調整能源結構、促進清潔能源開發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引導企業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措施。

第十九條火電、鋼鐵、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氣汙染重點行業的企業和鍋爐項目,應當采用先進可行的汙染防治技術,使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達到國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第二十條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區域供熱規劃,建設和完善供熱系統,對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和開發區的熱用戶實行集中供熱,逐步擴大供熱管網覆蓋範圍。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重油、渣油和生物質的分散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符合排放標準的供熱鍋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二十壹條禁止安裝國家和省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的鍋爐,禁止制造和使用其他燃燒設備。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限制使用高汙染鍋爐和窯爐。

第二十二條禁止安裝和使用非專用生物質鍋爐。禁止安裝使用燃用煤及其制品的雙燃料或多燃料生物質鍋爐。

生物質鍋爐應當使用經過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作為燃料,禁止添加燃燒後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其他物質,並配備高效除塵設施,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控或者監測設備。

第二節揮發性有機物汙染的防治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物種多樣性、植物生長動態、生態系統功能和地理條件,選擇適宜的綠化樹種,減少植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林業、園林工作的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綠色農藥制劑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限量標準,明確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並向社會公布。

在本省生產、銷售和使用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和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限量標準。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高的產品,應當在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部門制定本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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