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物業管理、公***空間、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應急等公***事務和秩序實施管理、服務的活動。第四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實行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基礎,部門聯動、權責明晰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考核和監督城市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管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城市管理平臺,加強智慧城市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分網格單元,對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網格化管理。第八條 鼓勵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公***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市場化運營。第九條 鼓勵公眾參與城市管理誌願服務,促進城市管理誌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增強公眾守法意識。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宣傳教育,提高職工文明素質。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公***設施,保護公***環境,維護公***秩序;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勸導、舉報。第二章 城市管理職責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管理規劃和城市管理制度。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和相關園區管理委員會履行本轄區的城市管理職責,具體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本區域單位和居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發現並報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綠化等方面的全部管理工作以及公***空間秩序、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交通和應急等方面的部分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修編和實施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安全、規範施工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以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三)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規範房屋征收工作以及物業管理活動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大氣、水體、噪聲、土壤等方面的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土地利用和儲備地塊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煙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交通設施管理和客運、貨運及其場站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水系、河道、湖泊、堤防的防洪、排澇等水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市場場內經營行為、城市廣告內容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食品藥品質量安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二手車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民政部門負責地名、殯葬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以及流浪乞討救助服務等工作;
(十三)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門,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職責時,應當配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委員會的調度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