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牛羊產品,是指牛羊屠宰中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血、骨、頭、蹄、皮、尾等。第三條 本市實行牛羊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除個人自宰自食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活動。
鼓勵個人委托牛羊定點屠宰(以下簡稱定點屠宰)企業代宰自用牛羊。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牛羊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牛羊定點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牛羊定點屠宰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部門履行本行政區域政府的職責。第五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畜牧主管部門)依法對轄區內牛羊屠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牛羊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和生產加工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工商、環保、規劃、建設、物價、衛生、城管和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牛羊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市支持定點屠宰企業與信譽好的牛羊養殖單位和個人、牛羊交易市場建立穩定的供應關系,從源頭上保證牛羊產品質量安全。第七條 市、區政府鼓勵、引導和支持定點屠宰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推進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和品牌化。第八條 肉類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宣傳、普及肉類食品安全知識。第九條 市畜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保、國土、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度集中、方便群眾的原則編制定點屠宰設置布局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第十條 定點屠宰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市定點屠宰設置規劃;
(二)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三)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規劃選址要求;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水質;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欄、隔離欄、待宰間、急宰間、屠宰間、檢驗間以及屠宰牛羊的設施設備和運輸工具;
(六)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符合屠宰規模和崗位要求;有屠宰技術人員崗位要求;
(八)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檢疫、消毒、冷藏、清洗等設施設備;
(九)有病死牛、羊及牛羊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與無害化處理場簽訂了無害化處理委托合同;
(十)有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設立定點屠宰場,申請人應當向定點屠宰場所在地的區政府提出申請,區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區畜牧、環保等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申請人在取得區政府同意決定後,方可開工建設牛羊屠宰廠房,區政府驗收合格後報市政府,市政府批準後核發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第十二條 市政府公布定點屠宰廠、經營企業名單。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誌牌。
定點屠宰企業不得將定點屠宰場所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牛羊屠宰活動。第十四條 定點屠宰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憑定點屠宰證辦理變更手續。所有權、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定點屠宰場所在地的區畜牧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定點屠宰的牛羊應當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並附有檢疫證明。牛羊屠宰檢疫監督,按照食品安全和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