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0月5日至7日在廣西南寧召開了全國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就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審判毒品犯罪提出具體建議:(1)毒品犯罪定罪。對於刑法第347條規定的選擇性犯罪,在新司法法出臺之前,應當認定上述犯罪。原則上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罪名。對同壹毒品的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且具有相應結論性語氣的,應當根據所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並行確定罪名。罪名不是按照行為的先後順序和危害後果的大小排列的,都是按照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表述的。比如同壹家族的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數罪並罰。對不同毒品實施不同種類犯罪行為的,應當對不同行為並行確定罪名,毒品數量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並罰。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數量標準,且沒有語氣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對於吸毒人員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和確定罪名時,壹定要慎重。在購買、運輸、儲存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吸毒人員,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壹般不應定罪處罰,但如果繳獲毒品數量較大,則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標準的,不得定罪處罰。販賣、投餵毒品的被告人繳獲的毒品數量應當認定為犯罪數量,但量刑時應當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僅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毒品供他人吸食,且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則發貨人和購買人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關於毒品案件犯罪* * *毒品犯罪* * *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實施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行為。* * *同罪不應以案發後是否有其他* * *同犯在場為條件。只有客觀上相互關聯的毒品犯罪,比如買賣毒品的雙方,不壹定構成* * *罪,但為了方便訴訟,可以壹並審理。在毒品犯罪的審判中,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正確區分主犯和從犯。在* * *罪中,販賣毒品、出資、吸毒人員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確實有證據證明在* * *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應當因為其他* * *共犯未歸案而評定為共犯,甚至不應當認定為主犯或者以主犯論處。只要認定了從犯,無論主犯有無,都應當依照並援引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是正確認定同壹犯罪案件中主犯和從犯實施毒品犯罪的次數。對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集團實施毒品犯罪的總數處罰;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其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從犯應當按照其直接參與毒品犯罪的數量處罰。三是根據行為人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責來確定處罰。不同的案例不能簡單比較。本案從犯人數可能比另壹案主犯多,但本案對從犯的處罰不壹定比另壹案主犯重。* * *如果在同壹犯罪中可以區分主犯和從犯,不能僅僅因為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認定被告人為主犯,判處重刑甚至死刑。受雇於他人實施毒品犯罪的,應當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共犯。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壹般應視為從犯。(3)關於毒品案件中特殊情況誘發犯罪的問題,利用特殊情況偵破案件是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審判實踐中要註意,有時所使用的特殊情況並沒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在幹預的情況下存在引誘他人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故意,而是在特殊情況的誘惑和推動下形成犯罪故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這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犯多少毒品罪,都不應當立即判處死刑。“數量引誘”是指行為人故意只實施少量毒品犯罪,在特殊情況的誘惑下,實施大量甚至達到死刑的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即使超過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壹般也不應判處立即執行。對於使用中不清楚是否嚴格遵守特殊情況的情況,應主動聯系公安禁毒部門了解相關情況。在無法查明是否存在故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情況下,在考慮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時,應當留有余地。如果因特殊情況間接誘導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特殊情況提供的資料,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條件,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有特殊情況的介入,他們的犯罪行為壹般都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壹般也不容易流入社會,他們的社會危害性程序大大降低,在量刑的時候應該予以考慮。(4)關於毒品案件審查和毒品犯罪數量量刑的幾個具體問題。毒品犯罪的數量在毒品犯罪的定罪尤其是量刑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治毒品犯罪的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因此,執行量刑的量化標準不能簡單化。特別是在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在量刑時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諸多因素。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掌握死刑的標準,但危害後果不是特別嚴重,或者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是特別嚴重,或者有酌情從輕處罰等情節的,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不足死刑標準,但供述的毒品數量超過死刑標準的,壹般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不得立即執行死刑。關於藥物成分。根據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不折算純度。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摻假嚴重,並且發現毒品含量很少,確實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後數量達到死刑標準的,可以不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毒品與其他物品混裝運輸,其他物品不應計入毒品數量。《刑法》對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沒有明確規定量刑的量化標準。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相關專業部門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對涉案毒品的毒性作用、毒性成分的大小和數量、吸毒人員對毒品的依賴性等進行認定。因條件限制無法確定的,可以參照毒品非法交易價格等因素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判處死刑的應當慎重把握。關於構成累犯和同時累犯的被告人的法律適用和量刑問題依法構成累犯和同時累犯的被告人,今後將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的累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累犯條款。論沒收財產和罰金的正確適用。刑法對大多數毒品犯罪規定了財產刑。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註重從經濟上懲罰犯罪分子。除應依法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外,應嚴格依法判處被告人罰金和沒收財產。僅僅因為被告人沒有財產,或者其財產難以查明、分割或者執行,不能判處財產刑。論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共犯構成立功的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這種立功表現,應當根據被告人是否真正幫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共犯來認定。如果被告人當場指認、指認從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同夥;被告人提供了有關機關不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共犯所隱藏的線索,並抓獲了共犯,均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共犯,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五)關於毒品犯罪案件相關證據的認定,在壹些毒品犯罪案件中,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往往難以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僅憑被告人的人口供述是無法依法定案的。只有當被告人的供述與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壹致,且完全排除了引誘、供述和串通的情形,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對於只有壹份口供作為定案證據的人,要特別謹慎,不要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六)盜竊、搶奪毒品罪的定性問題。盜竊、搶奪毒品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定罪。確定盜竊罪的數額,可以參考當地非法毒品交易的價格。搶劫數額是實際搶劫的毒品數量。盜竊、搶奪毒品後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依照盜竊罪、搶劫罪和實施的特定毒品犯罪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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