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準駕車型。
第十五條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未記錄12分。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和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取得駕駛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二)申請增加拖拉機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駕駛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型客車駕駛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城市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拖拉機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