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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物品出境罪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是指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正當程序向有關部門申報批準並報有關單位備案,私自買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於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化學助劑等物品的行為。

《刑法》第350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制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曾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的人,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問題的決定)若何問題的解釋》(1994.12.20法發[1994]30號)七、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罪:根據《決定》第五條第壹款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郵寄醋酸乙酯、醋酸乙酯、醋酸乙酯、醋酸乙酯、醋酸乙酯、醋酸乙酯等物質的行為。根據《決定》第五條第壹款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劇毒物品出入境罪,是指運輸、攜帶、郵寄醋酸乙酯、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於制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化學物品出入境的行為。

明知他人購買上述物質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質進出境,而向其提供或者銷售的,以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罪的****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問題的解釋》(2000.6.6,法釋[2000]13號)第四條: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以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罪的****犯論處。13號)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非法運輸、攜帶毒品出入境的規定,非法買賣乙酸、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成分,在國內達到下列數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1)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壹制劑五公斤以上不滿五十公斤;麻黃堿提取物、麻黃堿提取物粉末壹百公斤以上不滿壹千公斤;

(2)醋酸酥油、三氯甲烷二百公斤以上不滿二千公斤;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4)乙醚三千千克以上;

(5)乙醚三千千克以上不滿壹千千克;及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制劑以外的用於制造藥品的數量相當的原料或制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制劑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數量超過前款所列數量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數量較大"。

曾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的人,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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