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使用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五十三條建設工程的工期參照國家工期定額約定。發包人要求提前工期的,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並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增加工期的費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需要更換的,須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方可更換。
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工程性質,將合同報建設、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依法變更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沒有雙向等額擔保的建設項目,視同建設資金未落實。
第五十七條建設工程造價包括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下列費用:工程前期費用、建築安裝費用、設備工具購置費、預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列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建築安裝工程費中的社會保障費、安全作業環境費和安全施工措施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計算,在工程概算、預算、標底和報價中單獨列出,或者在工程總價中列出,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五十八條建設工程承包人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施工場地範圍內的公共設施和相鄰的建築物、構築物,控制施工產生的噪聲和其他環境汙染與危害。所需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但因施工不當產生的費用除外。
第五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編制和發布本省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計價定額、單位計價表和費用定額。
專業工程計價定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六十壹條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標底、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量清單控制價應當由有能力自行組織招標的發包人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六十二條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核。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竣工結算資料的審查;竣工結算資料的審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的,視為認可。
合同未約定工程結算期限的,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60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報告和資料後60天內完成審查。
復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期限,經承發包雙方協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雙方應提供工程竣工結算證明。未提供結算憑證的,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但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已經認定的項目除外。
第六十三條建設、交通、水利部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對建設工程造價爭議進行技術鑒定。
第六十四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審計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審計機關應當自受理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審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