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供應保障體系,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廉租住房管理、根據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陜西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意見》,結合銅川實際。銅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向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財政、規劃、國土、民政、稅務、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並已連續6個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為當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2007年我市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為13平方米/人。本市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公布。第五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三種,即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和租賃住房補貼。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減免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對現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給予貨幣補貼。第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和管理費兩個因素構成。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測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經市物價部門審批同意後公布執行。第七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壹)省財政廉租住房配套資金。(二)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民政部門每年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資金需求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物業管理和發放貨幣補貼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等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四)從城市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10%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五)社會捐贈資金。(六)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第八條 城市廉租住房籌集的各類資金存入市房產管理部門設立的 "廉租住房資金 "專戶,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專項用於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廉租住房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來源主要包括:(壹)政府出資建房。(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三)騰退的直管公房。(四)社會捐贈住房。(五)全市每年竣工經濟適用住房中安排10%,作為廉租住房。(六)其他渠道籌集房源。第十條 廉租住房多以實物配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屬於采煤沈陷區、滑坡區整體搬遷範圍內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二)納入城市棚戶區危房改造範圍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三)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四)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十壹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統壹由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單獨登記,嚴格管理。嚴禁將廉租住房轉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出售;不得將廉租住房轉為直管公房出租。第十二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已按市、區縣政府確定的優惠價格購買廉租住房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行行政劃撥供應。市政府對廉租住房建設中的5項政府性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減免政策。第十四條 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購買舊公有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實物配租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營業稅。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購買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壹般不超過50平方米。第十六條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堅持申報、審批、公示和退出制度。第十七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由戶主向所在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壹)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二)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四)市房產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 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統壹由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復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第十九條 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和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二十條 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凡承租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的,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由產權單位按規定優先減免租金;統壹執行市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第二十壹條 符合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由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申請難易程度和順序排隊輪候。每戶每月租賃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建築面積×保障人數。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配租結果予以公示。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第二十三條 經房產主管部門認定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家庭,可根據居住需要選擇租賃合適的住房,並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產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房屋出租人,用於抵扣房屋租金。經房產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廉租住房統壹按建築面積計算繳納租金。第二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每年向房產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家庭收入連續壹年以上超過規定收入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暫停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限期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核減。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訴,受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答復。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的,由房產主管部門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請資格;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回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補足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或者補足降低的租金標準,情節惡劣的,可以處100OO元罰款,可以並處100OO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O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減免租金:(壹)因家庭成員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二)將廉租住房轉讓給低收入群體或者轉租給低收入群體的;(三)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的;(四)連續改變住房用途的 四)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經批準不依法履行廉租住房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