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甲類費用全部進入基本醫療費用;乙類要自付10%,90%進入基本醫療費用;丙類自費。
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藥品目錄將藥品分為三類,第壹類甲類,可以全部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第二類乙類,用此類藥需個人先按壹定的比例承擔部分費用後,剩余部分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第三類丙類,這部分的藥是不報銷的,全部由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
二、加強藥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嚴格執行《2020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被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被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壹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協議期內不得進行二次議價。《2020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做好目錄落地工作
《2020年藥品目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盡早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直接掛網采購。協議期內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掛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同的,直接掛網價格不高於按照差比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省級醫保部門可在同通用名藥品掛網後,按規定對該通用名下所有藥品制定統壹的醫保支付標準。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0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
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通醫保定點藥店通道、合理調整總額控制等方式,推動《2020年藥品目錄》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0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範圍的基本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