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也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對過期食品的處罰如下:
1.對超過保質期銷售的食品,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不足壹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5.需要補償消費者:
(1)可以主張退貨或換貨,並要求賠償購買過期食品的費用;
(2)可以要求十倍於過期食品價格的賠償;
(3)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向商家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4)對消費者造成壹般人身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醫療費用、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五)造成殘疾的,可以要求賠償自助家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被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