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政府有哪些部門?
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
2.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人口計生委、省審計廳、省外事僑務辦公室。
二。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1.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廣電局、省體育局、省統計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省醫保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人防辦、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鄉村振興局、省信訪局
三、省政府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
1.省大數據管理局、省能源規劃建設局、省監獄管理局
2.省林業局、省文物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零壹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或者罷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壹百零二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