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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化工項目

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化工項目,禁止投資,並在規定期限內。

各化工園區制定的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準入條件應包括但不限於:1。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符合所在城市的產業發展導向和《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符合本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優先引進圍繞本化工園區主導產業的延伸鏈、強鏈和補充鏈項目。2.這個化工園區的項目建設負面清單要搞清楚。3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的化工項目,禁止投資,並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對屬於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對屬於限制類的現有產能,允許企業在壹定期限內采取措施轉型升級。4.嚴禁在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中使用列入《安全生產淘汰落後危險化學品技術裝備目錄》(應急部發〔2020〕38號)的技術裝備。5.對有獨立土地供應的新建項目,應設定最低固定資產投資額。6.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采用的生產技術應當合法、安全、可靠;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應當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論證;建設工程需要由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新建化工項目要嚴格遵守《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工作,確保投資項目中的安全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各級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按照權責對等、權責壹致和“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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