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位於長寧區虹橋路1200號,管轄浦東、徐匯、閔行、長寧、松江、奉賢、金山7個行政區。
2.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位於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567號,管轄楊浦、虹口、黃浦、靜安、普陀、寶山、嘉定、青浦、崇明等9個行政區。
3.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衡路988號,是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為基礎組建的全國首家跨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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