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關單位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報關管理的主要制度實際上是海關註冊登記制度。凡在中國人民***和全國各進出境口岸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的企業都必須向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 要履行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首先必須經海關批準成為報關單位。可以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單位分為兩類,壹類是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另壹類是報關代理註冊登記。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和報關代理註冊登記,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業務,由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指派專人即報關員辦理。報關員必須經過海關培訓,考核合格並由海關頒發《報關員證》後方可從事報關工作。義烏報關網查詢(壹)辦理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可向海關申請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有:經批準有進出口貿易權的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企業;經海關認可,可直接辦理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外貿裝配和進出口手續的企業。海關認可的經營進出口手續的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補償貿易企業;其海關認可的經常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單位。 企業申請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應當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和資料:1.1.經貿管理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文件復印件或影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影印件; 3.銀行出具的經濟擔保證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4.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 5.有關部門批準開業的文件復印件或影印件。單證復印件或影印件。以上內容經海關審核批準後,發給《代理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二)辦理代理報關註冊登記的單位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代理報關註冊登記,同時向海關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代理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資信證明文件,如足夠的流動資產或銀行存款,保證進出口貨物和稅款能夠及時繳納,或向金融機構投保並向海關提交《代理報關註冊登記證書》。或向金融機構投保並向海關提交金融機構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或通過公證機關以固定資產抵押單證形式出具的資信證明來保證貨款的支付。申請經海關審核批準後,頒發《報關註冊登記證書》。企業取得報關單位資格後,可由專職或兼職報關員辦理貨物進出境手續。 報關單位資格隨原申請成為報關單位的企業的退出而自動終止。如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重新向海關提出申請。 二、報關期限 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在《海關法》中有明確規定,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與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不同。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除海關許可外,應在報關前 24 小時裝貨。這樣規定是為了讓海關在裝貨前有足夠的時間對貨物進行查驗,以保證海關工作的正常運行。 如果未在此規定期限前向海關申報,海關有可能拒絕接受報關單,使出口貨物得不到海關的查驗、征稅和放行,無法裝車運輸,從而影響運輸單證的取得,甚至導致延誤裝運和違約。因此,應及早辦理報關手續,做到準時裝運。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運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通關手續。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加快港口運輸工具的交付,促進進口貨物早日投入使用,減少差錯,防止瀆職。 如果未在法定的 14 天內向海關提交報關單,海關將征收報關單滯納金。滯報金的起征日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 15 天;過境貨物的起征日為貨物運抵裝運地之日起 15 天;郵寄進口貨物的起征日為收到郵局通知之日起 15 天。截止日期為報關日期。滯報金的日費率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 0.5%,起點為 10 元人民幣。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滯納金總額=貨物到岸價格×天數×0.5‰ 進口貨物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該進口貨物將被海關提取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倉儲等費用和稅金後,有余額的貨物自收貨人申請之日起壹年內售出的,予以退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誤卸、誤裝、超載的進境貨物除外。 三、報關程序 整個報關工作程序分為申報、查驗、放行三個階段。 (壹)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進出口貨物時,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同時向海關提供批準進出口貨物報關的單證。海關申報的主要單證如下:進口貨物報關單。壹般填寫壹式兩份(有的海關對報關單份數要求為三份)。報關單填寫項目要準確、完整、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填寫;報關單的各欄,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碼的,以及稅號欄和稅率壹欄,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四種貨物;如發現報關單內容有誤或需要更改時,應主動、及時向海關交單更改。 出口貨物報關單。壹般填寫壹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填寫三份)。填制要求與進口貨物基本相同。如填報有誤或需更改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出口報關單發生通關差錯後,報關單位應在3日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貨運單證、商業單證隨報關單壹並報驗。凡通過海關辦理進出口的貨物,必須在向海關提交已填制的報關單的同時,交付貨運和商業單證,接受海關審核各類單證是否相符,並經海關審核蓋章後,作為提取或裝運貨物的憑證。與報關單同時審核的貨運和商業單證有:海運進口提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海關單位蓋章);陸運、空運提單;貨物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壹份,需海關單位蓋章等);貨物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海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報關單位還應提交貿易合同、訂貨卡、原產地證書等。此外,按照規定享受減稅、免稅或者減免稅的貨物,應當向海關提出申請並已辦結手續的,憑報關單提交有關單證。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是進出口貿易管理的壹種行政保護手段。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壹樣,也是通過這壹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施綜合管理。必須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並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和公布。凡國家規定應當辦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必須提交由外經貿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並經海關查驗合格後方可放行。但外經貿部所屬進出口公司、經國務院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各部委所屬工貿公司、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進出口公司,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進出口商品的,視為已取得許可證,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進出口業務範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提交許可證。 檢驗檢疫制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貨物實施新的檢驗檢疫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 "先報檢、後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使用新的印章、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將原衛檢局、動植局、商檢局為 "三檢合壹",全面實行 "壹次報檢、壹次抽檢、壹次檢驗檢疫、壹次衛生除染處理、壹次收費、壹次許可放行 "的程序和 "甲種對外 "的國際通用新檢驗檢疫模式。並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貨物啟用 "入境貨物通關單 "和 "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含過境運輸貨物)、海關壹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 "入境貨物通關單 "或 "出境貨物通關單 "驗放,取消原 "商檢、動植檢"。"商檢、動植檢、衛檢 "以放行單、證書和通關單的形式在報關單上蓋章放行。同時,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原以 "三檢 "名義對外簽發的證單自2000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合同、信用證應按新制度簽訂。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簽發《進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壹方面是為了監督已接受法定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貨物;另壹方面是為了取得對進出口商品征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商檢機構實施檢驗進出口商品情況表》的規定,凡列入《情況表》的法定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應當在報關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進出口商品報關時,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 除上述單證外,國家規定的其他進出口監管商品,報關單位還必須提交海關總署簽發的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具體進出口商品的報關單,經海關總署核對無誤後予以放行。如藥品檢驗、出口文物簽註、金銀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進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列入其中。 (二)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進出口貨物除經海關總署授權查驗外,還應接受海關的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虛報、漏報、瞞報、偽造等情況,審查進出口貨物是否合法。 海關查驗貨物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如有特殊原因,經海關事先同意,海關可以派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以外進行查驗。申請人應提供往返地點的交通和食宿,並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貨物時,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在場,並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開箱和查驗貨物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開箱、復驗或者提取樣品,貨物保管人應當在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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