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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2065438-2009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六條對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國防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五)由政府按照本市城鄉規劃組織實施的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區的舊城改造需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地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造等建設項目需要征收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項目實施單位需要依法征收房屋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項目初步規劃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拆遷安置房和補償資金落實情況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征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的意見。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壹)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建設用地規劃意見確定房屋征收範圍。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確定房屋征收範圍。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3日內發布凍結通知。

自凍結通知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及其附著物,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在發布凍結通知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設活動結束前通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自凍結公告發布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不得增加補償費:

(壹)房屋的分析和轉讓;

(二)移民戶口和戶籍。但除結婚、生育、回國、士兵退出現役、刑滿釋放等原因外,戶口必須遷入;

(三)建立新的住房租賃關系,變更公有住房租賃賬戶名稱的;

(4)新設立和變更的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

(五)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和配套設施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補償方案公布前,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築的,予以補償;被認定為違章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補償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房屋征收的範圍;

(四)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五)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六)房屋征收補償的方式和計算方法;

(七)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八)獎勵和各種補貼的標準;

(九)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十)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及時修改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補償費主要包括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

用於貨幣補償和補貼、獎勵等費用的資金,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全額支付、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要求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權利救濟渠道等事項。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條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第二十壹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a)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

(三)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造地段房屋產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造地段或者附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估價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房屋征收評估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制定。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住宅房屋,其補償價值應當根據其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築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室內建築面積壹般不得少於房屋室內建築面積。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公共分攤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公共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被征收人選擇超出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範圍和標準的房屋的,超出部分套內建築面積和相應分攤面積的價格,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征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算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

第二十七條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且被征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征收人與承租人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壹套住宅,建築面積不足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住宅設計面積(以下簡稱最低邢弢面積標準)安排住房或者按照46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進行貨幣補償。

實施就近地段重建或安置的,最低邢弢面積標準內的差價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超過該面積對應的最低邢弢面積標準的價款,由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承擔。差價結算後,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所有。

異地安置的,相當壹部分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補償價值安置。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有差價的,結算房價差價。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示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享受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

(壹)被征收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含配偶)在征收範圍外(僅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另有住宅,且有出售、轉讓房改房行為的;

(二)所在單位或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的證明;

(三)公示有異議,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

(四)被征收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已享受邢弢地區低保標準待遇的;

(五)享受邢弢地區低保標準待遇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簽訂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

第三十條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應當參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確定。

第三十壹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確定的價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

非住宅房屋征收和產權調換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征地的,可以在征收補償方案公告後10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其移交給市土地收儲機構。

市土地收儲機構應當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門轉來的申請後05日內予以答復。如果同意收購,就進入收購程序;不同意收購或者未能達成收購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征收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雙方協議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進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被征收人與承租人達不成協議,不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予以貨幣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擅自利用征收範圍內的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按原房屋性質進行產權登記。

本辦法實施前,使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且營業執照與房屋登記地壹致且有納稅記錄的,按照實際經營面積和納稅時間長短適當增加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或者使用權爭議,在簽約期限內未解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現使用人進行臨時安置。

第三十六條征收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征收房屋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主要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周轉房、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限內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解決周轉房,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自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按期搬遷、提前搬遷或者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壹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未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公開。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房屋拆遷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註銷登記手續,並交回原房屋所有權證。

依法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房屋拆遷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回原土地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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