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
帶薪停工期:
(1)工傷待遇期間,工傷職工在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其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工傷職工住院初期生活自理有障礙的,由其所在單位照顧。
(3)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腳踝受傷構成傷殘等級的,建議腳踝受傷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後,職工認為傷情可能構成傷殘的,在傷情穩定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傷殘等級鑒定結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如果與用人單位不能達成協議,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工傷傷殘待遇:1。護理費: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後,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繳納;2.傷殘津貼:1?四級分別按照本人工資的90%、85%、80%、75%發放;5級?6級分別按照本人工資的70%和60%發放;3.壹次性傷殘津貼:1?等級10分別分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4.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五級?10級傷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 *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關於傷殘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資,規定如下: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支付工資為到期工資(包括加班費、各種補貼等。),不是真實工資。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扣除社保費用和個人所得稅,12受傷前月平均工資。帶薪停工時間以醫院開具的請假條為準。
傷殘待遇標準: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4和4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月5、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月6和6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月7、7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3月8,8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1月9、9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個月10,十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醫療按工傷認定程序:1。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費用: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報銷;2.食宿交通費用:按* *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3.工資、福利、護理費: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不變,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認定後,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由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