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 "國家級"、"頂級"、"最佳 "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的;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壹條廣告內容涉及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應當與許可內容壹致。
廣告中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文等引用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引用內容應當明確註明適用範圍和有效性。
第十二條 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
禁止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被終止、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專利用於廣告宣傳。
第13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者、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辨認出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發布廣告。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廣告 "字樣,以區別於其他非廣告信息,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廣告時長和方式的規定,明確標示廣告時長。
第十五條:不得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其他特殊藥品、藥品類化學藥品以及戒毒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的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刊物****。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斷言、保證;
(二)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說明;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的療效、安全性進行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廣告不得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同壹刊物上發布。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請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明文件有禁忌內容、註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 "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發布其他任何與疾病治療功能有關的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商品的宣傳與藥品、醫療器械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內容;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
(5) 聲稱廣告商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
(6) 聲稱廣告產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以及
(7) 聲稱廣告產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p>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雜誌、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保健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幼兒乳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的廣告。
第21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斷言、保證;
(2)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員、使用者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
(3)功效說明;
(4)功效比率說明;
(5)功效比率說明;
(6)功效比率說明;
禁止食品和其他食品廣告。效說明;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定的文字、語言或者圖片;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公共****、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務廣告、公益廣告,以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發布搬遷、更名、招聘等公告時,不得使用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誘導、鼓勵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的;
(二)表現飲酒動作的;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活動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具有消除緊張焦慮、增強體力等功效的。
本條還禁止在廣告中使用煙草制品。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明示或者暗示保證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或者合格證書的承諾,或者教育培訓的效果;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參加教育培訓的承諾;
(3)明示或暗示有關考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或考試工作人員參加;
(4)明示或暗示飲酒對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強體力的作用。
(三)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第二十五條 投資等預期收益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的風險責任,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證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推薦、證明的。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中,房屋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顯示為建築面積或者占地面積,且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由項目所在地到達具體所指時間要求標明項目所在地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規定的;
(三)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引人誤解的廣告。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牧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養殖廣告對品種名稱、生產性能、長勢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對於科學上無法證實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經濟效益分析、預測或者保證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已兌現等有關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兌現等有關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重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證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為證據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收到的效果的;
(五)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收到的效果虛構的;
(六)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收到的效果虛構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