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掛“行政服務”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政府事務;負責督辦領導交辦和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重大會議組織、文件審核、文電處理、文秘事務、機要保密、接待和聯絡工作;負責本系統的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負責NPC提案和CPPCC提案的辦理工作;指導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信訪、扶貧、新農村建設、村官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工作;負責縣(市、區)業務協調和推廣;負責局機關行政許可的辦理和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對外服務。
(2)組織宣傳部門
負責全面的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負責整體宣傳報道工作;牽頭進行整體綜合目標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技術職稱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行業從業人員培訓;負責雙擁、人力和計劃生育工作;聯系和協調市房地產協會的工作。
(3)計劃財務部
負責制定系統的財務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各項制度的實施;負責編制和監督本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系統內的財務管理監督和審計;負責系統內綜合統計,匯總上報會計報表,進行會計分析;負責審核系統內固定資產的購置、調撥、轉讓和處置;負責房屋維修資金的收支、財務核算和管理;協助做好住房保障資金預決算、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項目資金計劃審批和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4)發展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住宅建設規劃;負責編制城市房地產發展規劃、住宅建設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住宅小區的規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審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負責跟蹤和管理城市開發項目的建設過程;負責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商品房的交付和使用管理;參與確定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引導住宅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5)市場監管辦公室
指導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區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統計、分析和調查;負責市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負責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備案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引導和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行為;監督管理全市房產測繪工作,組織對有爭議的房產測繪報告進行審查;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管理和市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備案,組織對有爭議的房地產估價報告進行審查。
(6)住房保障辦公室
負責研究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的實施計劃;負責市區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供應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城鎮住房改革,做好城鎮公有住房租金和公有住房出售的實施和審計工作,檢查監督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指導和監督縣(市)住房保障工作;負責修訂和完善全市房改政策並指導實施。
(7)房管所
負責指導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直管公房的管理;指導全市危機救助工作;指導和監督市區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的工作;指導城市古民居、名宅的保護和利用;指導和監督城區古宅、名宅的修繕和利用;指導落實私房政策。
(8)物業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物業服務的行業管理,根據管理權限,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研究物業管理行業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指導市區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籌集,並監督其使用;負責物業服務招投標的管理;指導城市物業管理的實施和業主大會的建設;編制城市舊社區改造計劃,指導實施,落實舊社區改造後的長效管理。
(九)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負責審查拆遷實施單位的資質;負責直接管理城市拆遷安置工作,負責審批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發放拆遷許可證;監督拆遷安置的實施;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裁決。
(10)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參與房屋裝修的安全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的管理和鑒定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組織對有爭議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進行審查;負責城市房屋的安全檢查和房屋裝修方案的安全審批;負責受理和督辦影響市區房屋安全使用的投訴。
(十壹)政策法規司
研究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起草審計局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審查和查處違反房地產法律法規的案件;實行依法行政和普法;承辦本局的行政復議和民事訴訟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單位的行政應訴工作,掌握行政執法工作。
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