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采購評標專家抽取規則如下:
第壹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標專家抽取管理,規範抽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 "評審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評審專家庫由省財政廳實行統壹動態管理,按設區市劃分,各市、縣(區)原評審專家庫同時廢止。
第四條各市、縣(區)應通過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從省級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市、縣(區)設立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的,應當在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設立評審專家抽取點;未設立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的,應當在同級財政部門設立評審專家抽取點。
第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項目在省級評審專家庫中選擇確定相應的評審專業。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方式和項目需要,依法依規確定評審專家人數。
第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預算提取區域選擇評審專家。采購預算金額單項或批量(含合同包)500萬元以下的,可在所屬設區市範圍內提取;5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至少在2個設區市範圍內提取;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至少在3個設區市範圍內提取;5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在全省範圍內提取。.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或有特殊采購需求的項目,可在省內抽取,也可根據需要在省外抽取評審專家。
第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設區的市範圍內抽取的應當在評審活動當天抽取,跨區域抽取的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未設立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的區縣同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現場監督下,按照規定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條 有預見性回避評審專家的,如以前參加過項目咨詢論證、推薦過評審專家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抽取評審專家前予以明確,並在評審專家管理制度中備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無故擴大回避範圍。
第十壹條評審專家庫中本市區域內的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調整增加相關性較強的專業或調整擴大抽取區域繼續隨機抽取;如仍不能滿足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查後選聘入庫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二條 對技術復雜、專業要求高、國家有特殊要求或屬於新興領域,省級評審專家庫難以滿足需要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批準,采購人可自行選擇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第十三條 因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專家人數達不到現場要求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不能及時補抽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適時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咨詢小組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布前應當保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結果公告壹並公布評審專家名單,並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作出標註。
第十五條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差旅費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十六條 評審勞務費標準、異地評審食宿交通補貼。
(壹)評審專家勞務費標準。參加市內評審的,評審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按300元標準支付;參加異地評審的,評審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按400元標準支付;超過2小時的,按超過1小時每小時100元的標準支付。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的,不予計算。評審專家遲到 30 分鐘以上的,扣除勞務費 100 元。評標專家已到達評標現場,但在進入評標環節前宣布廢標的,應支付誤工費 100 元。評標專家到達評標現場後發現應當回避的,支付誤工費 100 元。
(二)異地評審食宿費用。按照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冀財行〔2015〕114號)文件執行。
(3)異地評審交通補貼。憑現行有效的公共****(含公共汽車、地鐵、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票)憑證據實列支,其中往返交通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等額列支。自駕車憑高速通行費收據報銷(返程按實際發生額等額支付該程費用),無高速通行費收據的不按每公裏1元支付汽油費,公裏數按所屬城市所在地分攤。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取得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除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評選情況全部記入評審專家庫日誌,全程留痕,作為監督檢查資料。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專家評審扣分工作。省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扣分情況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條 禁止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從事下列活動:
(壹)利用評審專家庫抽取非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虛擬項目評審專家;
(二)泄露評審專家個人信息;
(三)錄入不實信息。
第二十壹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原制度、辦法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