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鑒定結果分為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七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嚴重受限;
b.短期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受限制;
c.工作時間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減少。
八級傷殘的依據
a.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長距離行動能力受限;
c.間歇性工作;
d.社會交往受限。
第九級殘疾的依據
a.日常活動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降低;
c.大部分社交活動受限;
十級傷殘的依據
a.日常活動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c.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申請程序:
申請工傷鑒定的程序壹般為:首先到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鑒定申請表,並詳細填寫,其中要求企業蓋章同意工傷人員進行工傷鑒定。從受傷之日起壹年內,只要攜帶填寫好的申請表,以及身份證、治療時的病歷卡原件和復印件,就可以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工傷認定部門的工作人員會對工傷人員的受傷過程及相關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在工傷人員完成所有治療後給出工傷鑒定結果,並由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如果傷情嚴重,社保科還可以將工傷人員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根據工傷鑒定的結果,工傷人員因工傷造成的損失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在申請工傷鑒定的過程中,如果企業不同意工傷人員進行工傷鑒定,那麽工傷人員就必須通過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來證明自己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才能進行工傷鑒定。因此,有關部門提醒,農民工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壹式兩份,本人留存壹份。這樣除了出現糾紛時,可以有據可依,通過正當途徑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壹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壹)醫療費
1、要求: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強制要求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
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由經辦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費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以及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五)停工留薪期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滿後,工傷職工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當地規定執行。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經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需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統籌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七)傷殘津貼
壹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2、要求:實際發放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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