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2、營業執照、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有關申請單位的資質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餐飲服務場地的合法使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6、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7、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8、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的情況說明和有效的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9、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程序如下:
1、申請 : 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藥監窗口”提交申請。
2、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3、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4、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辦理註意事項
1、150方以下的面積的小型餐館不需要辦理消防和環評。
2、150方以上的面積餐館則需要先到環保部門申請環境評估,還需向公安局防火科申請消防評定。兩者通過者才有申請餐飲證的條件。
3、食品攤販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