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藥:(《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種類的藥品冒充此類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為假藥: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
(六)標示或者功能超出本規定主要範圍的。
二、藥品廣告管理包括以下內容:(藥品管理法》)
第六十條 藥品廣告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
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藥學專業刊物****,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發布廣告。
第六十壹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內容。
第六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法未規定的藥品價格和廣告價格,適用《中華人民****、國家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國家廣告法》的規定。
違反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均屬違法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