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以及修改與復審等。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立項第六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第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近期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第八條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衛生部提出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並將立項建議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第十條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第十壹條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衛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第十二條 衛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實施計劃及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條 衛生部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工作。第十五條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同起草標準。第十六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衛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第十七條 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標準起草完成後,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並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第四章 審 查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壹)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第二十壹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範性、與委托協議書的壹致性。第二十二條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在衛生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壹般為兩個月。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並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四條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壹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壹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並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後,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後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