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案應印刷在光滑耐用的紙張上,長度和寬度不得超過10厘米。硬的、塑料的等不能粘貼的東西,要用印在或畫在紙上的圖案或照片來代替。第四條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
申請藥品商標註冊的,應當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批準生產的證明。第五條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不完備的,應當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限期提交該商標首次使用日期的證明。當天使用或不使用的,協商解決;超過30天協商不成的,由商標局做出裁定。第六條商標局設立《商標註冊簿》,登記註冊商標及相關註冊事項。第七條申請變更註冊商標名稱的,每份商標申請書應當提交《註冊商標名稱變更申請書》(格式2)、《註冊商標名稱變更證明》,並交回原註冊證明。經商標局核準後,將原證書附批註退回,並予以公告。
變更註冊人地址的,應當提交《註冊商標註冊人地址變更申請書》(格式3)。第八條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或者?馬克。第九條商標申請被駁回的,商標局應當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並抄送核轉單位。第十條對被駁回的商標請求復審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格式4)。第十壹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格式5)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當事人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應當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書面形式6)正本1份,副本1份。第十二條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格式7)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第十三條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件商標申請應當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格式8)和商標圖樣五份,並交回原註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後,將原證書附批註退回,並予以公告。第十四條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的,應當每件提交《註冊商標轉讓申請書》(書面形式9),並交回原註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後,將原證書予以批註,發給受讓人並予以公告。第十五條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損壞,申請補領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補領申請書》(格式10)和商標圖樣5份。第十六條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人名稱和地址、換發註冊證及其他有關事宜,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轉。申請人應向核轉部門提交副本。第十七條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需要提交的各種文件和費用,應當在申請時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完畢,否則不予受理。第十八條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同時將副本報送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商標管理,主要在商品流通領域進行商品質量監督,並配合有關部門。使用商標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或者欺騙消費者的,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第二十條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報商標局處理。
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行為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的使用,包括廣告或展覽。第二十壹條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下列假冒偽劣商品、偽劣商品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進行處理:
(1)情節輕微的,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並通報,或者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使用註冊商標的,也可以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