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是《職業病防治法》的重要內容之壹,於1987年發布,經過多次修訂完善,最新版本是2018年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該目錄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分類編號,供行業、企業使用。目錄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和特殊作業四大類,具體收錄職業病危害因素1328項。其中,物理因素包括噪聲、振動、輻射、溫度、高低氣壓等;化學因素包括有毒氣體、粉塵、化學品、重金屬等;生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昆蟲、有害動物等;特殊作業包括高空、密閉空間、地下礦山等。企業應對照《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對作業環境中的危害因素進行評估,並采取相應的防護和控制措施,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同時,根據目錄,國家還將對使用危害程度較高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進行監測評估,對重點防控行業實施危害因素監測評估。
企業如何遵守《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的規定?企業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對作業環境中的危害因素進行評估,並制定相應的防護和控制措施。具體包括1.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程度和影響範圍。2.制定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計劃和應急預案,明確職責和工作流程。3.加強職業健康宣傳教育,提高員工職業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4.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病,及早幹預治療。5.早期幹預和治療。
《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是企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依據之壹,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防護和控制措施,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同時,國家將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實施監測評價,加強職業病防治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和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