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藥品分為兩類: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指能夠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品,乙類藥品是指能夠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品。甲類藥品是指全國基本統壹,能夠保障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品。這些藥品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並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支付。
乙類藥品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這些藥品先由職工按壹定比例自付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支付。
下列藥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2)部分可入藥的動物及動物內臟、幹(水)果;(3)各種中草藥制成的酒制劑、中藥飲片;(4)各種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片;(5)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及急救、搶救用);(6)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用); (7)血液制品、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用(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2、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診療項目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臨床診療必須、安全有效、費用適宜;(2)由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3)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定點醫療服務範圍內的醫療服務。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確定。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內的診療項目,參保人員應先按規定比例自付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內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基本醫療服務設施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報銷範圍為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所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包括住院床位或門(急)診床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生活服務費用和服務設施費用,包括:(1)診(轉)車費、急救車費;(2)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3)陪護費、護理費、清潔費、門診煎藥費;(4)夥食費;(5)文娛活動費及其他特殊需要的生活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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