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2021二。鞏固和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要做好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工作,堅決樹立清單意識和科學決策意識,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障支付範圍和標準。要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保障體系的銜接,充分發揮綜合保障功能。進壹步鞏固和穩定住院待遇水平,政策範圍內基金支付比例穩定在70%左右,完善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門診統籌,做好待遇銜接。繼續做好高血壓、糖尿病患者門診用藥保障政策落實工作,開展專項行動,統壹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示範城市活動。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將心腦血管等慢性病納入慢性病保障範圍,發揮醫保對慢性病早診早治的促進作用,提高健康管理水平。加快完善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救助制度,大病保險繼續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人員實行優先支付政策,完善統壹規範的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救助待遇標準,鞏固醫療救助保障功能。
要規範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簡稱“等待期”)的設置,集中參保期間參加醫保的居民、醫保中斷繳費後3個月內參加職工醫保的居民以及新生兒、農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體不設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