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標準化、計量、質量監督管理和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行政執法工作。
(2)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各行業、各專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3)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驗工作,負責對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控制和強制性檢驗;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鑒定工作;組織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嚴厲打擊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4)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制定提高全市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意見;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參與省局重大產品質量事故和鍋爐、壓力容器及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提出整改意見;協助省局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監督工作;協助省局做好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監督工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體系認證管理工作;依法負責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
(五)推廣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推行農業標準化;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推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量值傳遞和溯源;推行產業計量現代化;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工作。
(七)依法對質檢機構授權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八)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和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管理工作,管理防偽技術產品。
(十)承擔政府 "打假辦 "的日常工作。
(十壹)管理直屬單位;指導所屬工雞遁類酒蛾十閥學會、協會的工作;領導、管理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培訓和信息等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負責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工作;負責食品生產加工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雇員為公務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