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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廣播電視臺播出規定

壹.凡在本臺播出的廣告,必須遵守《廣告法》和政府有關規定。廣告公司或廣告主到達州市廣電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聯系廣告業務時應出具以下手續:廣告主到廣告公司的廣告代理函、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生產許可證,其中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食品、醫療及器械、農藥(種子)、招工(生)信息、房地產信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具合法性證明。

II.本臺所有廣告均在付款後播出。廣告的播出、變更、撤消,應事先向廣播電視廣告公司辦理手續。如撤播廣告,將扣除合同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

三、電視臺修改廣告壹律收取服務費。需要電視臺拍攝制作的廣告,應提前三天與電視臺聯系,並按有關規定收取拍攝制作費。

四、指定地點播出的廣告,第壹條和最後壹條頭條加收20%,第二條加收15%,第三條加收10%。

V.凡在我臺播出的廣告,提前或延後不超過30分鐘的,視為合同約定時段;超過30分鐘的,視為最鄰近時段,按最鄰近時段收費。

VI.電臺播出的所有廣告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廣告時長。

VII.電臺播出廣告的質量必須符合電臺的技術規範。

VIII.電臺的廣告播出記錄是廣告播出的憑證。廣告提供者對廣告播出有異議的,必須在廣告播出後壹個月內提出。廣告播出如有漏播、錯播,廣告提供者須出具國內註冊廣告監測公司的監測報告,由電視臺在相應時段補播相同數量的廣告。因電視臺節目臨時調整或機器故障及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廣告正常播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印制的《達州市廣播電視臺廣告播出規定》停止使用。

十、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達州市廣電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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