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據全縣總體布局,組織編制全縣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縣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中央投資、省內投資、省市合資、市縣合資和利用外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後評價,提出項目審批的初步意見。負責行業統計管理和信息指導。
四、負責管理全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依法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項目的招標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負責公路水路交通戰備工程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重點工程和交通扶貧工作。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使用外資的申報和劃轉。行使全縣公路、交通站場、航道、碼頭、船舶及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管理職能。
五、負責全縣路政管理工作,行使路政管理職能,依法制定路政管理規章制度。檢查、指導和協調全縣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車輛超限超載的公路和公路路產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縣道路水路運輸市場。行使道路水路客貨運輸(含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搬運裝卸、汽車船舶維修(含汽車綜合性能檢測)、運輸服務業(含道路營運站、售票點、營運車輛停車場)管理職能,維護道路水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負責全縣道路水路運輸能力宏觀調控。負責道路、水路運輸的組織管理,調控重點物資運輸和應急客貨運輸。負責交通運輸行業開放及相關服務項目的審批管理,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負責道路水路交通外商投資的申報和轉移。負責全縣交通運輸方面的涉外工作。
七、行使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職能;貫徹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教育計劃,負責制定管理規定和總體布局規劃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交通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
八、負責編制和匯總全縣年度交通財務計劃和預算,交通基建等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負責指導行業內部審計和統計及局屬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和統計,組織各種交通規費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交通行業的票證管理。監督交通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九、負責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行使水上交通監督管理職能。負責內河水上安全監管、內河船舶(不含漁業船舶、農用船舶、采砂船舶和非營業性船舶)、水上設施檢查和船舶汙染防治、救助打撈、航行保障、通信導航,對船舶代理、航道疏浚、港口及港口設施建設實施岸線布局行業管理。行使交通通信行業管理職能,監督和指導局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企業改革和經營管理。負責交通行業的技術監督。
十壹、在縣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牽頭並組織實施全縣路、水“三亂”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