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當前學前教育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41號),進壹步加強民辦幼兒園管理,促進我省民辦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獨立或者聯合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3-6周歲適齡兒童並為其提供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三條我省對民辦學前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營發展的原則,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興辦或捐資辦園,支持發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私立幼兒園和公立幼兒園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教師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統籌學前教育,將民辦學前教育納入當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積極發展民辦學前教育。在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的同時,積極支持民辦幼兒園的規範發展。
第二章應用
第五條申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民辦幼兒園的設立符合我省及所在市(州)、縣(市、區)的教育發展規劃和布局,有符合國家教育政策的辦學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兒園章程,建立理事會或董事會等組織決策機構。
(二)民辦幼兒園應具備法人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申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申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民辦幼兒園的設置標準參照公辦幼兒園執行,具備基本的校舍、設施和合格的教職工。
(四)民辦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周圍無汙染源,無危險和安全(包括火災)隱患,園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建設和安全標準。
(五)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能夠保證幼兒園的正常運轉。
第六條申請設立民辦幼兒園,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壹)幼兒園申辦報告和可行性報告;
(二)擬開辦幼兒園的章程、規範的幼兒園名稱和首屆幼兒園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三)保薦人和擬任負責人的相關資格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
(四)擬聘用的教師、護士、保健醫生、廚師、保安員等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擬設立幼兒園的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說明產權情況。捐贈學校財產的,應當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名稱、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6)近期發展目標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規劃目標、辦園規模、課程計劃、招生對象和範圍、師資隊伍構成等。);
(七)擬建幼兒園的建築平面圖、各功能用房分布圖、設施設備規劃配置說明、場所使用權證明和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八)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
(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餐飲許可證明;
(十)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擬聘用人員證明。
(十壹)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審批
第七條民辦幼兒園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省外組織或個人在本省舉辦的民辦幼兒園,須報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方可批準。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舉辦或者合作舉辦民辦幼兒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才能審批。
第八條審批民辦幼兒園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舉辦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布局要求以及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批,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舉辦者的申請,審查申請材料。材料初審合格後,由安監、消防、衛生等部門進行實地考察,* * *簽署意見。基本條件具備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正式批復下面的編制。籌備工作應在三年內完成。預備期內,預備幼兒園不得從事招生、教學等活動;規劃工作三年以上的,按新建幼兒園的要求申報。
(三)主辦單位認為條件已經具備,可以直接申請正式成立。審批機關符合辦園條件,符合相應設置標準的,可以依法正式批準設立;同時根據《甘肅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頒發了辦學許可證。
(四)民辦幼兒園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向發展改革(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向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
第九條民辦幼兒園的收費項目和保育教育的收費標準,由舉辦者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以及辦學成本等因素提出,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核算,經審批、書面批復、備案後執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民辦幼兒園(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租免稅、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先劃撥土地等))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照同類別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以合同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教育、財政、發展改革(價格)部門審核備案後執行。
第十條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幼兒園(班)。已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登記手續或未達到辦園標準的幼兒園(班),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補充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
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關閉或會同民政、公安、衛生、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聯合執法依法予以取締。
因非法辦學造成的壹切後果,由舉辦者和辦學者承擔,其招收的子女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監管妥善安置。
第十壹條舉辦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民辦幼兒園停辦或者需要停辦的,應當在停辦前壹個學期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註銷及相關手續,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及時發出停辦通知書,並向社會公告。
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或變更公園的法定代表人、名稱和地址。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園區名稱、園區地址等變更。應當按照《甘肅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報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條我省民辦幼兒園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實行省、市(州)統籌,縣(市、區)負責,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協同管理的體制。
第十三條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學前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學前教育的監管、業務指導和監督。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市、區)民辦學前教育的發展規劃、日常管理、業務指導、評估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藥監、民政、發展改革(物價)、稅務、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民辦幼兒園。
第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領導和管理。根據國家的要求,統壹規劃、部署、檢查、評估、考核和獎懲。在日常檢查評估、教育教學、教研活動、評優評選、業務培訓、定級等工作中,與公辦幼兒園同等對待。
第十五條民辦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主管理。
民辦幼兒園的幼兒人數不得超過審批機關批準的規模。
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與聘任的工作人員簽訂有效的協議和聘用合同,保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幼兒園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年檢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民辦幼兒園應當落實《甘肅省幼兒園教育管理指導意見(試行)》的基本要求。私立幼兒園的教師享有與公立幼兒園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力。民辦幼兒園教師可以參加縣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
第十八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和《甘肅省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防止和糾正幼兒園教育的“小學化”傾向。民辦幼兒園不得從事或參與宗教、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民辦幼兒園應當高度重視各項安全工作,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對幼兒在園期間的安全和健康負責。我們應該建立和完善醫療保健和消防安全系統。全面落實安全人員和安全裝備,切實做好食品、公共衛生、園林設施設備、戶外活動等工作,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當地衛生機構的業務檢查和指導,認真做好入園幼兒和在崗職工的體檢、衛生、消毒、防疫、嬰幼兒營養等工作。
第二十壹條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者不得發布與其招生、保育、教育和管理不符的虛假信息和廣告。
第二十二條民辦幼兒園應當規範、簡潔,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迷信含義的詞語。壹般以“XX市(州)XX縣(市、區)XX幼兒園(班)”的形式命名,不允許使用“國際”、“中國”、“中國”、“國家”、“甘肅省”等字樣。未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雙語”、“藝術”等字樣。
第二十三條民辦幼兒園收費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兒童夥食費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主動接受物價、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遵守財經紀律,按照國家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規範核算,公開經費賬目,主動接受發展改革(價格)、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獎勵和激勵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民辦幼兒園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民辦幼兒園的評估評級參照公辦幼兒園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辦幼兒園,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學校行為規範,管理科學,保育教育成效顯著,辦園特色明顯,社會評價良好;
(2)年檢優秀、面向大眾、收費低廉的普惠性幼兒園;
(三)投入大,每年改善辦園條件成效顯著的;
(四)能夠滿足晉級要求的幼兒園。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資助、購買服務、出租或者轉讓閑置國有資產等措施扶持民辦幼兒園。政府應當按照土地使用和公用事業建設的有關規定,對新建、擴建的民辦幼兒園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民辦幼兒園享受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幼兒園發展,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投資民辦學前教育。
第六章懲教服務
第三十條民辦幼兒園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法、違規辦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園林和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妨礙兒童健康或者兒童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者方法違反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的;
(四)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壹條幼兒園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和玩具;
(二)侵占、破壞民辦幼兒園設施的;
(三)幹擾民辦幼兒園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在民辦幼兒園周邊設置危險、汙染或者影響兒童采光的建築物和設施;
(五)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民辦幼兒園(班)。
第三十四條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甘肅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