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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

涉嫌走私毒品罪,量刑依據如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兩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

本罪的構成(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因為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不僅具有醫療價值,而且會使人成癮、產生依賴性。因此,單獨使用犯罪來獲取非法利益。近年來,國際制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向中國滲透或經中國運往第三國。我國壹些不法分子大規模從事制售毒品犯罪活動,致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損害他人健康。為此,國家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供應、運輸和生產,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和生產都作出了具體、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本罪的客體是毒品。根據本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前,聯合國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目錄》中共有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中,設立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並根據我國的情況,增加了壹些公約沒有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上述六種常見毒品外,“其他能使人成癮的人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也被明確列為毒品。根據國務院6月1987+01和6月1988+01發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和成癮傾向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藥品和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成癮藥物、藥用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物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其興奮和抑制,連續使用可產生依賴性的藥物。如甲基苯丙胺(冰毒)、安娜卡、安眠酮等。(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1,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進口毒品和出口毒品。此外,在領海、內海運輸、買賣國家禁止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購買毒品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毒品。根據該法規定,影響走私毒品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加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這些因素無疑影響了毒品走私的危害性,毒品的進口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和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進口毒品的行為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也就是說,毒品進口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而毒品出口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外。前者的行為顯然比後者危害更大。從國外的規定來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將毒品進口和毒品出口分別界定為獨立的犯罪,或將毒品出口納入運輸毒品罪,而前者的法律處罰明顯重於後者,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保護本國和本國公民的利益。雖然本法沒有分別規定進口毒品和出口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應當對兩種行為區別對待。2.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有償毒品轉移是指行為人向對方運送毒品,並從對方獲得物質利益。販賣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要麽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要麽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可以直接或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情況下,如果中間人意識到是毒品,幫助交給買方,那麽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中間人沒有意識到是毒品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拐賣是有償轉移,但行為人不僅可能獲得金錢,還可能獲得其他物質利益;有可能在給藥的同時獲得物質利益,也有可能在給藥後獲得利益,也有可能在給藥前獲得物質利益。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比如贈送,就不算販毒。毒品的來源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或者是通過其他方法獲得的毒品。對出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就是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或者與人販子有某種關系。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也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3.運輸毒品。運輸毒品,是指通過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利用交通工具將毒品從境內壹地轉移到另壹地的行為。運輸毒品必須限定在國內,不得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就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所在地,比如將毒品從A地運輸到b地,但是需要註意的是,改變毒品所在地而最終沒有改變毒品所在地的行為也屬於運輸毒品。比如,如果行為人先將毒品從A地運輸到B地,然後因故將毒品運回A地,則屬於運輸毒品。4.制造毒品。制造業通常是指用原材料制造原料以外的東西。毒品制造壹般是指利用毒品植物制造毒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壹是以毒品以外的東西為原料提取或制造毒品,如將罌粟制成鴉片。二是藥物的精制,即去除藥物中的雜質,使之成為純藥或純度更高的藥物。例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雜質。三是用化學方法把壹種藥物變成另壹種藥物。比如用化學方法把嗎啡制成海洛因。四是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把壹種藥物變成另壹種藥物。例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餾水中制成註射劑。第五,針對特定人群的特定情況,按照壹定的處方非法炮制藥品。以上五種行為都屬於制造毒品。本罪是選擇性犯罪。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壹的,以該罪定罪。運輸、販賣毒品等有上述兩種以上行為的,以運輸、販賣毒品罪論處,不得數罪並罰。運輸或者銷售同壹毒品的,不再計算毒品數量;不屬於同壹毒品案件的,毒品數量應當累計計算。凡通過中間人介紹販賣毒品的,無論進化是否有利可圖,均以販賣毒品罪的* * *犯論處。走私毒品等物品構成犯罪的,按照走私毒品罪和其他走私犯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處理”,既包括處罰,也包括行政處理。但是,如果犯罪的訴訟時效已過,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已經處理的,應視為結案。(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負刑事責任。所以,對於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罪,只有達到16周歲才能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與販賣毒品犯罪的,壹般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毒品,而被他人利用進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不構成犯罪。總的來說是為了盈利,但也不排除其他目的。法律並不要求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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