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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由專用軌道引導的地鐵、輕軌等城市公共* * *客運系統。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舒適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協調機制,解決重大運營管理問題。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

公安、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協同做好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縣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保護、應急救援等工作。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具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提供安全、有序、高效、可靠的運營服務。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運營安全、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第二章運營基本要求第七條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通信、信號、供電、機電、自動售檢票、站臺門等設施和綜合監控系統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接入技術要求,逐步實現車輛、信號、軌道、調度指揮和應急支援系統等關鍵設施設備的互聯兼容,滿足網絡化運營的需要。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無乘客工程的全過程,熟悉工程設備和標準,並檢查系統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發現工程設施、車輛、通信、信號、軌道、供電等設施設備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督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及時解決。

運營單位應當在運營接管協議中明確相關土建工程、設施設備、系統集成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並督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將上述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範圍。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運營前的安全評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按照規定驗收合格;

(2)提供完整的系統調試報告和試運行報告,系統調試和試運行的關鍵指標符合要求,試運行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已整改;

(三)項目是否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收到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會同運營單位提交的安全評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答復。不具備評估條件的,應在答復中列出不具備評估條件的原因。

具備評估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組織初始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開通初期運營。第十壹條運營單位在運營初期,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土建、設施、設備和系統集成的運行狀況和質量進行監控,並對發現的問題按照運營接管協議進行保證。

相關責任單位應及時發現並處理運營初期出現的工程、設施、設備質量等問題。

運營初期,因工程、設施、設備質量問題發生事故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及相關責任。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在開通運營初期,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當通過市交通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方可投入使用。

受條件限制,難以完成工程的,運營單位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履行設計變更手續。第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申請正式運營前的安全評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規定驗收並初步運行至少1年;

(二)所有廢棄工程已投入使用或已履行設計變更手續;

(3)運營初期,土建工程、設施設備、系統集成運行狀況良好,發現的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已整改完畢;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收到運營單位提交的安全評價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答復。不具備評估條件的,應在答復中列出不具備評估條件的原因。

具備評估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正式運營前組織安全評估。正式運營前通過安全評估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正式運營。

未通過考核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考核不合格的原因和事項,並通知運營單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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