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門診補償不設免賠額。
2.大病醫療保險:慢性病門診和住院費用納入大病保險補償範圍,免賠額不高於3000元。
3.醫療救助:慢性病門診和住院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補償後的合規費用個人負擔。
4.醫療救助: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外的醫療費用救助和自費醫療費用救助。
壹、第壹醫療保障——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補償標準:實行門診統籌+住院統籌+大病統籌的補償模式。對於仍有家庭賬戶基金的,參保人在門診使用家庭賬戶基金後,才能進入門診統籌補償。
重大疾病保障:
1、農村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官頸癌、終末期腎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腦梗塞、結腸癌、直腸癌、地中海貧血等。兒童苯丙酮尿癥和尿道下裂(以下簡稱24種重大疾病)在省規定的臨床路徑範圍內的費用,按省重大疾病政策標準執行,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80%補償。
2、終末期腎病患者透析、濾過、灌註(組合式人工腎)費用符合省物價規定標準的,補償比例為90%。
特殊慢性病門診補償:
1.高血壓(ⅰ期、M期)、糖尿病、心臟病合並心功能不全、腦血管病後遺癥(伴嚴重功能障礙)、慢性中重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腎炎、惡性腫瘤(重大疾病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癲癇、精神病、活動性肺結核、腦出血的化療、放療。慢性阻塞性肺氣腫、慢性潰瘍性結腸炎、甲狀腺功能減退、肝豆狀核變性、帕金森病、重癥肌無力、器官移植排斥治療、腎病綜合征、痛風、成人支氣管哮喘、心血管疾病等介入治療後壹年。,29個特殊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同醫院住院補償比例進行補償,不設起付線,封頂線並入住院封頂線。
2.特殊慢性病以上患者需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到縣政務服務中心填寫特殊慢性病特殊(門診)疾病補償審批表,進行特殊慢性病登記,方可實施特殊慢性病門診報銷。
二、第二項醫療保障——重疾保險
保障對象和內容:參加新農合的人員經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年度自付費用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000元的部分,(農村貧困人口年度自付費用合規醫療費用和11精準扶貧參合人員累計超過3000元的部分),納入補償範圍,分期報銷。
保底補償100元,即補償金額不足100元的,對農村貧困人口和11精準扶貧參與人的保底補償提高到200元(即補償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補償)。
頂線:所有參與者取消頂線。
三、第三種醫療保障——精準醫療救助是民事(計劃生育)醫療救助。
幫扶對象:11精準扶貧對象參與者。
(1)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二)無依無靠的被撫養人;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享受養老補貼的農村優撫對象;
(5)計劃生育“兩戶”家庭成員;
(6)60年代初精減退休老工人;
(7)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
(八)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和尋釁滋事的精神障礙患者;
(9)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10)因自付費用過高,家庭負擔不起的患者;
(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文章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