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原則: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包括預防、診斷、治療各種疾病的藥物。隨著藥物的發展和防病治病的需要,每三年調整壹次。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基本藥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衍生問題:
醫保藥物和基本藥物有哪些區別 壹是二者的作用不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主要用於指導臨床醫師合理選擇用藥品種,通過引導藥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方向,保證基本藥物的市場供應。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主要作用為了控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藥品費用的範圍,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的依據。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二是制定的依據不同。國家《基本藥品目錄》主要考慮藥品臨床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以及全社會的基本用藥水平。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在考慮參保人員用藥安全和療效的同時,重點要依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要考慮藥品的價格因素。三是應用範圍不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適應全社會所有人群,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只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險的參保人員。四是執行效力不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對臨床醫生用藥起指導作用,主要通過對社會宣傳和醫生培訓,引導自覺使用目錄;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費用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