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生產、經營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取得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生產、經營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生產設備、儲存設施和汙染物處理設施;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技術、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技術、管理人員證明;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技術、管理人員證明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具備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技術、管理人員無吸毒犯罪記錄證明;
(七)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產品包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並免於提交本條第(四)、(五)、(七)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 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包括銷售機構、銷售代理人、使用人等內容的銷售網絡證明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銷售管理人員相應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和無藥品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產品包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免於提交本條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