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完善人民調解機制建設。完善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加強村調解室建設,建立調解“談心室”,建設黨員幹部“先鋒調解組”,深化基層群眾調解工作。加強對行業調解組織建設的指導,積極引導交通、婚姻、金融、醫患、勞動、物業等行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調解組織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的作用。加強法律服務所管理,完善法律服務所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極大地促進了基層矛盾化解,築牢了維護穩定的第壹道防線。
三是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實現管理上的“三個規範”,即規範規章制度、規範檔案管理、規範考核獎懲。充實完善各項制度,統壹出版板塊,接受群眾監督;將考核結果與幹部任免、評先評優掛鉤;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檔案作了明確規定,使檔案和檔案管理逐步規範化、制度化。不斷加強與醫院、民政、交通、人社、老齡委、婦聯、工商等相關行業和部門的聯系溝通,強化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吸收上述部門的離退休老領導、老黨員、老幹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進入行業調委會,優化調委會人員結構,組建。完善行業協調委員會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矛盾排查、信息通報、聯動協作、聯席會議等多項工作制度,確保行業協調委員會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可循、規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