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定病種
由於我國居民醫保尚且達不到全覆蓋,因此特殊門診只針對以下特定病種的病人。
第壹類:精神疾病:阿爾茨海默病、腦血管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躁狂癥、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
第二類: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不全腎病綜合癥、器官移植術後的抗排斥治療、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僅限學生兒童)。
第三類:慢性活動性肝炎或肝硬化、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類風濕關節炎、高血壓、肺結核、心臟病(風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糖尿病、帕金森氏癥、腦血管意外後遺癥、精神疾病(指焦慮癥、強迫癥)。
二、特殊門診報銷資料
1.《特殊疾病門診審批表》;
2.《門診特殊疾病治療和用藥方案更改申請表》(須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公章);
3.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門診收費專用票據;
4.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清單、藥品處方、檢查報告;
5.審核期內,參保人員如有住院,須提供住院費用明細清單;
6.患者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社會保險卡或參保憑證;
8.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法律依據:
《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 探索適合門診統籌費用控制機制和結算管理的方式。
根據門診就醫和醫療費用支出特點,積極探索總額預付或按人頭付費等費用結算辦法。充分發揮醫療保險集團購買的優勢,采取定服務機構、定服務項目、定考核指標、定結算標準、定支付辦法等方式,探索就醫、支付、結算壹體化的門診統籌綜合管理辦法,有效控制門診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