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視情況而定。
壹、行為劃分
主觀故意買假行為
1、消費者和銷售者都明知是假冒偽劣商品
消費者出於商品廉價的目的而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如明明知道是假冒的名牌產品,為了追求名牌而購買,明明知道是不純正的羊毛衫,但看好它的廉價而購買。因為冒牌偽劣商品具有價格欺詐,誤導消費者把假貨與正品比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
2、消費者明知是假冒偽劣商品,而銷售者並不知道的情形
消費者向銷售者主動發起假冒偽劣商品的求購,或者調包,消費者出於對商品生產廠家和商品銷售者的牟利目的而有意購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獲得雙倍賠償,或出於敲詐目的不受保護。
過失買假行為
消費者明知即將購買的商品是可能是假冒偽劣商品,但認為非假冒偽劣商品的可能性大而執意購買商品的行為。
二、判斷標準
知假買假與敲詐勒索
判定知假買假者的索賠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的前提是確定其所購商品是否的確為“假”。如果經過有關部門確定該商品為假,根據新《消法》“退壹賠三”和《食品安全法》“退壹賠十”的相關規定,知假買假者要求依法獲得相應賠償,是正常且合法的維權行為。
若商品本身不假,索賠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購買商品之後惡意調包頂替,或購買前先將有問題的商品藏在商家某處,事後花錢購買,以此索賠,這類行為就涉嫌敲詐勒索。
三、食品藥品案件糾紛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食品藥品消費維權領域熱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統壹裁判尺度,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該司法解釋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知假買假與消保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49條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金來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的假貨作鬥爭,從而實現其公平價值和秩序價值。
《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食品藥品案件糾紛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食品藥品消費維權領域熱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統壹裁判尺度,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該司法解釋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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