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批準證書;
(三)合同(協議)、章程及批準文件;
(四)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
(五)合營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投資者的合法營業證明和資金信用證明;
(七)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外方合資時,如有固定資產投資,需提供國有資產管理局出具的資產評估和價格確認通知書;
(八)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授權委托書;
(九)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應當用中文填寫登記表壹式三份。登記的主要內容:企業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註冊資本、全體投資者股份、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廠長)、副總經理(副廠長)、職工總數、外籍職工人數、批準機關、文號、批準日期。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成立。其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憑營業執照向開發區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並在開發區中國銀行或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銀行開立賬戶。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並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董事會決議和變更登記申請書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企業更換董事長、董事會多數成員或總經理(廠長)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當在年度終了時報告。
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還應當提交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協議、受讓方的資信證明等相關文件。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持原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和企業完成稅收、債務和財產清理的證明,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原批準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批準延期的文件;
(三)董事會簽署的延期經營合同或者董事會決議。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停業超過壹年的,視為關閉,由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營業執照。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費。第十三條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壹)監督企業按規定辦理開業、變更和註銷登記;
(二)監督章程的實施和合同的履行,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非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壹)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企業登記、變更登記、延期登記和註銷登記手續的;
(三)擅自擴大經營範圍的;
(四)虛報、瞞報登記事項的;
(五)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偽造、塗改、出租、倒賣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七)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八)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第十五條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登記機關申請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辦理,又不繳納罰款的,登記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按法定程序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