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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與註冊管理

(1)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資格作為藥學技術人員的壹種執業資格,需要通過執業資格考試。目前,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

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①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人員。②具有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並有壹定的專業工作實踐經歷(工作年限)。在報考條件中對專業工作年限的具體規定是,對中專學歷的人員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對大專學歷的人員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對本科學歷的人員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對第二學士學歷、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壹年;取得博士學歷的人員可直接申請參加考試。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備“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或者“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條件之壹者,可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2)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我國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藥學人員,經執業單位同意,並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到執業單位所在省級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手續。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凡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而未經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業藥師執業活動*

(2)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到執業單位所在省級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進行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藥學與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機關、院校、科研單位、藥品檢驗機構不屬於執業單位,不予註冊*

;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執業藥師只能在壹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壹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如執業範圍為藥品經營,則需在《執業藥師註冊證》上註明藥品經營(批發)或藥品經營(零售);如註冊在零售連鎖企業,則應在《執業藥師註冊證》上註明藥品經營(零售),註冊的執業單位應當明確到總部或門店,執業藥師應當在其註冊的執業單位執業。

申請註冊的執業藥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②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③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④經執業單位同意。

此外,再註冊時,還應有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首次註冊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壹年後申請的,除按首次註冊提交材料外,也應提交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註冊人員,不予註冊*: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③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2年的;④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甲、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執業藥師業務工作的)。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辦理再次註冊時,同時變更執業單位的,須提交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單位、執業範圍應及時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註冊機構應當自受理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註冊的決定,收回原《執業藥師註冊證》,頒發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變更執業範圍、執業地區、執業單位,註冊有效期不變。

執業藥師註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予以註銷註冊*: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②受刑事處罰的;③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④受開除行政處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⑥無正當理由不在崗執業超過半年以上者;⑦註冊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註銷手續由執業藥師本人或其所在單位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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