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辦理流程是:
1.首先到所在地工商所領取登記表格,辦理核名初審;
2.其次到分局登記大廳審批核名;
3.根據規定辦理前置審批;
4.最後攜帶有關文件、證件,到所在地工商所註冊登記。
根據我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派出機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派出機構登記。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註冊、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派出機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派出機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