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派出機構。第三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政府法制辦公室、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發布者應當指定相關機構辦理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務,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和制度。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第七條發布者按照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費用。第八條發布者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公開制定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規章和文件;
(二)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三)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基礎信息;
(五)影響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預測、發生和處置情況;
(六)教育、社會保障、就業、扶貧和優撫的條件、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征地拆遷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八)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和程序;
(九)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依據、條件和程序,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和標準;
(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公開招標的中標情況和工程進展情況;
(十壹)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二)政府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的審計情況;
(十三)各級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和變化;
(十四)公務員錄用和公開選拔幹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錄用和聘用;
(十五)編制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中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後30日內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
(2)屬於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公眾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下列壹種或者多種形式及時公開:
(壹)政府網站;
(二)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三)政府公報或者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
(四)信息大廳、公共酒吧、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政府新聞發布會;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第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公開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八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人應當依申請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禁止的內容除外。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想要獲取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以書面(信函)或者口頭形式向已經掌握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