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山東淄博周村的張某和同事李某等9人相約吃飯,席間大家都喝了不少酒,飯局結束後,已經醉酒的張某卻執意要自己駕駛摩托車離開,沒想到此時意外發生了。事後,張某的親屬將當晚參與飲酒的李某等9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由周村區法院認定李某等9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每人賠償張某親屬近萬元。
采訪中,周村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畢進軍告訴記者:"本案認定李某等人的過失行為,與張某的死亡後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李某等人應對張某的死亡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等8人分別賠償張某近親屬9800余元,***計即8萬余元,****。***計即8萬余元"。
被告李某等人稱,他們與死者張某是多年的朋友和同事,當晚喝酒過程中並沒有主動勸張某喝酒,飯後也極力勸阻張某不要駕駛摩托車,但張某不聽勸阻,他們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為什麽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畢進軍告訴記者:"本案中,李某等人在聚餐結束後,均未能實際對張某進行有效勸阻,醉酒後獨自駕駛摩托車,危險行為發生後也未采取相應措施,履行押運員通知看護等看護義務,故其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被告李某等9人雖然勸阻張某不要駕駛摩托車,但未能盡到壹個普通人應盡的最大合理註意義務,最終導致張某死亡,李某等人的過失行為與張某最終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符合侵權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教訓啊,以後要記住,喝酒後不要讓開車,沒喝酒的朋友可以送回家或就近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