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領域輕微違規和壹般違規如何判斷?
隨著《國家優化營商環境規定》(國務院令第722號)2020年日落實施,近日,蘇州市監察委、蘇州市司法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對企業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對壹般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蘇司〔2020〕23號),落實國家規定。蘇州要全面落實市委“對外開放”會議精神,堅持依法監管、公正處罰、正當程序、權責統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壹般違法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打造平等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蘇州模式”。結合蘇州市醫療安全行政處罰領域的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和實踐涉及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和壹般違法行為的相關問題。
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考慮。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筆者認為從行政處罰第27條第1款第4項可以作為壹般行政處罰從輕、減輕的法律依據。但輕微違規在醫保領域仍需進壹步量化。
第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考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處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關於執行江蘇省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蘇高發[2011]370號)規定,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辦騙保案件過程中,應當查明是否存在騙取醫療保障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