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藥以其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小、質量穩定、價格合理、使用方便等特點,在醫改解決看病貴問題中,壹直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由於此前藥品招標中存在的唯低價是取、招采分離、量價分離等問題,基藥的價格降下來了,使用量沒有保障,基藥也成了短缺的重災區。
曾經有壹項對全國12城市40余家三甲醫院臨床用藥情況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在國家和地方增補的500多種基藥中,高達342種短缺。就是在近幾年,如巰嘌呤、硝酸甘油等短缺、漲價的新聞也常見報端。
占比大幅提高。基藥大舉進入公立醫院市場。
逐步實現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公立醫院、三級公立醫院基本藥物配備品種數量占比原則上分別不低於90%、80%、60%,推動各級醫療機構形成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1+X”(“1”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X”為非基本藥物,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用藥模式,優化和規範用藥結構。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的通知》 要確保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公立醫療機構制訂藥品處方集和用藥目錄時,應當首選國家基本藥物。按照基本藥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應、優先使用、保證質量、降低負擔”功能定位,公立醫療機構制訂藥品處方集和用藥目錄時,應當首選國家基本藥物。以省(區、市)為單位增補非目錄藥品是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初期的階段性措施,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公布後,各地原則上不再增補藥品。少數民族地區可根據需要,以省(區)為單位增補少量民族藥,但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和嚴格程序,並嚴控品種數量。鼓勵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關於進壹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確提升基本藥物使用占比,雖然《關於進壹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的通知》並沒有直接給出各層級醫院具體的采購、使用金額比例,但是態度已然很明晰,
《關於進壹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的通知》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地方實際和公立醫療機構功能和診療範圍,合理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備品種、金額的要求並加強考核。在臨床藥物治療過程中,使用同類藥品時,在保證藥效前提下應當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科學設置臨床科室基本藥物使用指標,基本藥物使用金額比例及處方比例應當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