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地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管理事項: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辦理內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
申請條件:壹、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普通貨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普通貨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在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裸眼視力或者雙眼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雙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色覺:無紅綠色盲;
4、聽覺:兩耳各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聽力有障礙但佩戴助聽器能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類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的其他手指必須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運動功能正常,長度不等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殘疾人專用載客汽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壹)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和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註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措施未滿三年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上述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不得在規定的期限內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三、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領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小型殘疾人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駕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駕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增駕中型客車,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客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駕駛資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
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記滿12分記錄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取得中型客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型客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申請增加大客車準駕車型,取得中型客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5年以上,或者駕駛牽引車2年以上,且申請前最近連續5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
暫住地可以申領的準駕車型增加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撤銷未滿十年的。
VI.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2)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部隊)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四)外國人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申請。
申請材料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身體條件證明。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申請表、提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程序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2)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申請;
(3)是現役軍人(含武警部隊)的,應當在居住地申請;
(四)是武裝部隊成員的,應當在暫住地申請;
(四)外國人,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申請。
二、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壹)車輛管理所受理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確認申請人的年齡、身體條件、準駕車型符合申請規定;
(二)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未申領過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三)符合受理條件,並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回執 "欄中簽名或者蓋章,收存相關信息的;
(四)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可以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的。核查結果確認存在不允許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五)受理崗位為考試預約對象的,出具考試預約憑證。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應當通過計算機培訓管理系統核實培訓情況;車輛管理所與計算機培訓管理系統未聯網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六)考試崗位按照規定實行科目壹考試。考試合格的,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以下簡稱《準考證》)編號,並制作發放《準考證》。
(七)受理崗位辦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預約的,審查申請考試的時限和考試次數;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應當通過計算機培訓管理系統查詢培訓情況;車輛管理所與計算機培訓管理系統未聯網的,應當與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進行核對,並在科目三考試預約時辦理培訓記錄的收存。符合規定的,出具預約考試憑證。
(八)按照規定的考試崗位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
(九)驗收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信息;收回《準考證》,確認驗證結果,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對符合規定的,在科目三考試合格後1個工作日內,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制作機動車駕駛證,並安排申請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知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參加領證宣誓儀式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流程及具體辦理事項:
(壹)受理崗位按照上述第二條第(壹)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在審核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同時,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的年齡、身體條件、駕齡、申請準駕車型和累積記分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壹條的規定。申請和使用規定》第十壹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符合受理崗位規定的,考試崗位按照上述第二條第(五)項至第(九)項的規定辦理。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科目("科目壹")、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壹、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只有通過前壹個科目的考試後,才能參加下壹個科目的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安全文明駕駛考試。
五、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1日內發給駕駛技能準考證明。
駕駛技能準考證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通過考試的科目成績無效。
六、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駕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科目二考試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後十日內預約考試;
(二)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後二十日內預約考試。
七、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參加考試科目三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考試合格證滿二十日後預約參加考試;
(二)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八、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壹天申請取消預約。報考人員未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考試被判為不合格。
九、每科考試壹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壹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考試,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預約後十日內進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通過的其他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收費標準報名費(含準駕車型)10元;駕駛證工本費10元;考試費:科目壹考試費60元;科目二考試費300元(汽車類)、120元(摩托車、三輪汽車);科目三考試費250元(汽車類)、150元(摩托車、三輪汽車)。
辦理期限:科目三考試結束後壹個工作日內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2、機動車駕駛證遺失補證
管理事項: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內容:補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法規、《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及其工作規範
申領條件: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機動車駕駛證被查封、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申請材料: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