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怎麽鑒定?我為妳精心收集了十級傷殘的認定標準。歡迎參考,希望能幫到妳!
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和傷殘評定標準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除法基礎:
A.日常活動能力略受限;
B.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C.社交能力略有限。
2.評估標準:
4.10.1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A.神經功能障礙和日常活動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可通過藥物控制,但腦電圖改變為中度以上;
C.輕度失語癥或構音障礙;
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 * *共濟失調;
F.視覺障礙,如斜視、復視、視錯覺和眼球震顫;
G.半面或半面淺層感覺分離缺失;
H.壹肢完全失去感覺
I .節段性完全感覺喪失;
J.影響陰x的勃起功能。
4.10.2頭部和面部損傷:
A.低視力壹目了然是1;
B.單眼皮下垂或畸形;
C.中度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D.淚小管損傷,留下溢淚癥狀;
E.眼內異物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顆以上;
壹、口腔損傷,脫落牙齒8顆以上;
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長度壹耳中重度聽力障礙;或雙耳中度聽力障礙;
米(meter的縮寫))壹個耳廓缺失(或變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6cm2或面部線疤大於10cm;
頁(page的縮寫)面部輕度疲勞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大於65438±05 cm2;
q .頭皮沒有超過40cm2的頭發;
R.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輕度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大於6cm2,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南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損傷原因:
A.頸椎或腰椎畸形恢復,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愈合異常,輕微影響呼吸功能;
c .超過三分之壹的胸椎或腰椎壓縮性骨折。
4.10.4頸部損傷: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65438±00%以上;
B.輕微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大於20cm2。
4.10.5胸部損傷:
A.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C.肺破裂修復術;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損傷:
A.胃、腸和消化腺破裂修復術;
B.膽囊破裂修復術;
C.腸系膜損傷的修復;
D.脾破裂修復術;
E.腎破裂或輕度腎功能不全的修復;
F.膈肌破裂修復術。
4.10.7骨盆損傷: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
B.骨盆畸形愈合;
C.壹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單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子宮破裂修復術;
F.單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胱破裂修復術;
H.輕度尿道狹窄;
I .直腸和肛門損傷、疤痕形成和排便功能障礙。
4.10.8會陰損傷:
A.陰x龜的X缺失(或畸形)在25%以上;
B.陰X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壹個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壹個睪丸喪失或完全萎縮;
E.陰囊損傷,疤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陰、陰道損傷導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肢體損傷:
A.雙手缺失(或殘疾)5%以上;
B.雙手感覺喪失25%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壹個全拱結構損壞超過1/3;
E.雙足十趾缺失(或功能喪失)20%以上;
F.上肢長度差大於4cm
G.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骺板以上四肢長骨線形骨折;
壹、壹肢功能喪失10%以上。
4.10.11皮膚損傷造成的麻痹疤痕達到體表面積的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評定標準:
適用範圍職業傷害和職業病
1,除法基礎:
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估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壹;
2)面部瘢痕、植皮、色素沈著或色素脫失的異物>;2 cm2
3)總疤痕面積
4)創傷性脊柱骨關節炎伴腰痛,年齡50歲以下;
5)未做過手術的椎間盤突出患者;
6)除拇指外任何手指遠端指間關節離斷或喪失功能;
7)指尖植皮(1 cm2以上增生性瘢痕);
8)手背植皮面積> 50 cm2,有明顯疤痕;
9)手掌和足部植皮面積> 30%;
10)除拇指外,其余3 ~ 4指缺失;
11)除大腳趾外,任何腳趾缺失;
12)背部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未手術患者;
14)全身各部位骨折愈合後無功能障礙;
15)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壹只手或雙手ⅱ度以上;
16)壹眼矯正視力≤0.5,另壹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整形術後單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矯正;
19)上瞼下垂和瞳孔1/3整形後矯正;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旋轉,整形後矯正;
21)職業性和外傷性白內障手術後人工晶狀體跟部矯正正常視力;
22)職業性和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
25)眼內異物未取出;
26)外傷性瞳孔散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
28)雙耳聽力損失≥26分貝,或單耳聽力損失≥56分貝;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無法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
31)嗅覺喪失;
32)除智齒外,門牙脫落65438顆以上或其他牙齒脫落2顆以上;
33)壹側顳下頜關節僵硬,I度張口困難;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壹側不完全性面癱;
38)單純血氣胸閉式引流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手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腺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復後;
46)輸卵管修復術後;
47)乳房修復後;
48)免疫功能輕度下降;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中毒I期;
51)煤礦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壹度牙侵蝕;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醫療事故鑒定標準分類標準(試行)(2002年)
適用範圍醫療事故中經常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傷殘程度評價。
具體來說,本標準中規定,壹級B至三級E醫療事故對應壹至十級傷殘,三級E醫療事故對應十級傷殘。
(5)ⅲ級醫療事故: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例如,給病人造成下列情況之壹: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低下;
2.發聲或言語不佳;
3.雙眼結構受損,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良好>:120ms (ms),矯正視力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淚溢;
5.經客觀檢查確認雙耳聽力損失大於31 dbhl(分貝)或單耳聽力損失大於71 dbhl(分貝);
6.耳廓缺損大於1/3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減退;
8、支氣管損傷需要手術;
9、器械或異物進入消化道,需要打開取出;
10,壹拇指關節功能障礙;
11,雙小腿肌力ⅳ級(ⅳ級),臨床判斷無法恢復。輕度大小便失禁;
12,術後當時30度以上導致脊柱側彎;
13.術後當時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
14,脊柱、軀幹或肢體原有畸形嚴重加重;
15,重要器官損傷,修復後輕微功能障礙。
四、人體損傷程度和傷殘鑒定標準
認定標準(試行)(2005年)
備註:人體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尚未正式出臺[2]。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涉及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鑒定標準,除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等符合國家標準外,其他案件可由法院自行確定。[3]
2.10十級殘疾的具體規定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性格變化。
2.10.3顱骨缺失大於6cm2。
2.10.4顱腦損傷采用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除外)。
腦脊液漏修補後2.10.5。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有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超過40cm2。
2.10.9面部瘢痕大於6cm2,或面索瘢痕大於10cm。
2.10.10面部微小斑點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單側面神經不全麻痹。
2.10.12壹側眉毛完全結疤。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超過1cm,影響美觀。
2.10.14部分唇缺損外露2牙寬,12牙冠以上。
2.10.15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響美觀。
2.10.16低視力1,或視野半徑≤20。
2.10.17壹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壹眼瞼變形,影響美觀和功能。
2.10.19雙眼同向象限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角膜移植,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後低眼壓。
2.10.22外傷性白內障需要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要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不能改善溢淚。
2.10.25壹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單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喪失,張口困難。
2.10.28 4顆以上牙齒脫落。
2.10.29頸部損傷造成頸前三角25%以上瘢痕形成。
2.10.302多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骨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復術或手術治療異物。
2.65438+
2.10.35食管、胃、腸修復。
2.10.36肝脾修復。
2.10.37腎臟修復。
2.10.38輕度排尿困難。
2.10.39膀胱修復。
2.10.40輸精管壹側缺失,無法修復。
2.10.4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復術。
2.10.43樞椎齒狀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殘留後縱韌帶骨化。
2.10.45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大於12。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和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雙手手指缺失5%或已喪失5%以上功能。
2.10.49壹手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畸形短縮2cm以上。
2.10.51肩、肘、腕關節之壹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伴畸形成角>:10或旋轉> 10 .
2.10.54下肢骨折伴有短縮畸形。
2.10.55單側髕骨切除術。
2.10.56單側半月板切除術。
2.10.57壹膝關節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外翻畸形>:10,或屈曲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喪失25%以上功能。
2.10.61雙足及十趾缺失10%或已喪失25%以上功能。
2.10.62體內殘留大量異物。
2.10.63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5%以上。
五、軍人傷殘等級
鑒定標準《軍人傷殘等級標準(試行)》
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10)具有下列殘余感覺、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和輕度功能障礙之壹的,為十級:
1.腦損傷半年後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損傷後,邊緣智力;
3.顱腦損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者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疤痕> 2%;
7.壹眼矯正視力≤0.5,另壹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ⅴ腦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單耳聽力損失≥70 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無法站立;
15.聲音嚴重嘶啞;
16.壹耳或雙耳再造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閉鎖或鼻孔閉鎖;
19.壹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為
20.頜面部有異物;
21.單側不完全面癱;
22.肋骨骨折>;胸廓畸形3例;
23.異物留在肺部;
24.腹部器官損傷修復後;
25.異物色素沈著或脫失超過整個面部面積1/4。
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壹.醫療費用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包括掛號費、檢查費、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和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導致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力比例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償。因果關系和因果力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自行確定。
(1)報名費。
壹般以治療單位的登記證作為賠償的憑證。
(2)檢驗費。
基於傷情診斷和治療的需要,應被治療單位要求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補償。賠償金額根據就診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及相應收費憑證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因不必要的檢查所產生的費用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許可而支付的檢查費用不予補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3)醫療費用。
基於傷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照接受治療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發生的費用予以補償。賠償數額應當根據接受治療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予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已支付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者其他物品的,被害人不予賠償。
(4)治療費。
壹般以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賠償依據。
(5)住院費用。
壹般以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住院單據為賠償依據,但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傷情明顯較輕,不需要住院治療,或者被害人所支付的應當在傷情痊愈後出院的住院費用不予賠償。
未經初診治療單位許可,擅自轉往其他醫院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補償,除非受害人有正當理由。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而減少的合法收入。誤工費的計算應考慮誤工費和受害人的合法收入標準:
損失的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耽誤工作的時間。壹般來說,誤工時間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或者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確定。
受害人傷情明顯輕微,不影響其正常工作的,只計算就醫、換藥當天的誤工費;
受害人傷情較輕不需要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從其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計算至其實際康復之日止;被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未痊愈。損失的工作時間從因受傷而停止工作的那壹天開始計算,到受傷實際恢復的那壹天為止。
如果受害人受傷致殘,誤工時間壹般從其因受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計算至其致殘之日止。
受害人因醫療原因死亡的,誤工時間從其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計算至死亡之日止。
(二)受害人的合法收入標準。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損失耕地收入計算;但實際收入超過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倍的,按5倍計算。
被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除固定收入外有其他不正當合法收入的,參照被害人前壹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壹年至三年平均收入的,參照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相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因無工作或退休主要從事家庭勞動的,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計算。
在農忙期間從事農業生產受到傷害的,誤工費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兩倍計算。
第三,護理費用
護理費是指護理受害者所損失的時間或雇傭必要的護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護理費的計算應考慮護士人數、護理時間和護士合法收入的標準;
(1)護士人數。壹般不得超過兩人。住院或出院後仍有護理需求的,護理人員數為1。
(2)護理時間。限於受害人因受傷完全不能自理的期間。
(3)護理人員的合法收入標準。壹般應按照受害人誤工費的合法收入標準計算;雇人護理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工勞動報酬標準確認護理費補償。但是,勞動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服務業平均收入的兩倍;
對於需要護理費的,必須要求醫生出具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證明。如果兩人需要護理,必須在護理證明上註明兩人需要護理。
被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未來護理費用的,可以按照其殘疾時的實際年齡與上訴法院所在地平均預期壽命的差額計算護理期,但最低不少於5年,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已經判給安裝功能性假體的費用,則不考慮以後的護理費用。
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傷殘後的護理等級,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
四、住院夥食補貼
住院夥食費補助是指對受害人住院期間的夥食費給予的合理補償。
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時間為依據,參照受害人所在地普通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營養飼料
營養費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盡快恢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付的費用。
法院根據傷殘情況和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賠償。
營養費用補償金額壹般為每天20至30元;支付營養費的時間按照傷情恢復和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最長賠償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不及物動詞交通和住宿費用
醫療的交通費、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在治療損傷過程中所要支付的車、船、住宿費等費用。
(1)就醫交通費壹般以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票額確認,應與就醫和轉院的時間、頻次相壹致。
硬臥以上的火車票費、飛機票費按硬臥票費確定;二等艙以上的票價按二等艙票價確定;但對受害人因傷勢嚴重需要緊急搶救,必須入院治療或者用飛機、包車轉運所支付的交通費用,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2)就醫住宿費。壹般以住宿賬單實際金額來確認,應與就醫、轉院的時間、頻率壹致。
每日住宿費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被害人所在地普通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每日住宿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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